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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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2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33期
  • 成文日期 2015-09-22
  • 发布日期 2015-09-2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9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2〕3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燃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影响我市燃气供应的,应由我市组织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燃气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储存、输配、使用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由于燃气使用方法不当,燃气设施老化、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影响或违规操作、人为因素等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供应中断等风险,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燃气突发事件往往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容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燃气运送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各类场站燃气储存设施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供气;天然气输配系统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供气;存在因用户违规使用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等因素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存在因上游气源供应不足、上游输配设施故障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风险,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

      1.6事件分级

      燃气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燃气突发事件(Ⅳ级)、较大燃气突发事件(Ⅲ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Ⅰ级)4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千户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燃气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青岛市总工会、青岛保监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市)政府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燃气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燃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建立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燃气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做好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保障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燃气长输管线抢险抢修,保障燃气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燃气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协助实施燃气突发事件衍生、次生的火灾等灾害的险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员等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实施燃气设施的应急抢修;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抢修信息;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对受损道路进行抢修恢复;参与有关的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收集、报送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指导区(市)政府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房屋安全评估。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公交企业,调整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公交线路,关闭无轨电车电力电源,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对受损公路抢修恢复。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区(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事故期间环境污染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市安全监管局: 组织或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燃气设施中特种设备充装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的抢险与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市保监局:负责协调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市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电力设施应急处置;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集团职责范围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燃气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做好房屋修缮、受损财产调查登记等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工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协助燃气经营企业恢复供气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测

      3.1 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区(市)政府、相关单位配合,建立完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依据燃气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镇燃气实际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蓝色预警(四级):可能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黄色预警(三级):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橙色预警(二级):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红色预警(一级):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因上游天然气输配设施故障、上游气源严重不足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

      4.2 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相关区(市)政府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响应;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蓝色预警响应应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黄色预警响应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橙色预警响应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者多项措施: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气的准备工作;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组织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做好省、国务院领导或工作组来青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红色预警响应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者多项措施: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做好启动储备气源等其他应急供气措施的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报告的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报告的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2879534。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发地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燃气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燃气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燃气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Ⅱ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并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城市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等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件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设施抢修组: 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 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及现场处置人员食宿保障;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的单位牵头,安监、公安、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专家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5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处置措施:通知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关闭相关阀门,放散相关区域燃气,对燃气浓度进行实时监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启动应急储备气源,最大限度的保障居民、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基本用气需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量,保障居民用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保障居民用气;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6.6 扩大响应

      如果燃气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 社会动员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理赔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 总结评估

      燃气突发事件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救援队伍及物资设备保障

      各燃气专业部门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以燃气专业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

      各区(市)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市级燃气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区(市)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区(市)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9.2通信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调度,确保燃气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应急响应期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9.3 交通保障

      铁路、公路、港航、航空部门应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回收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4 治安保障

      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5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6生活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7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 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教培训与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市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演练。各燃气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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