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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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2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31期
  • 成文日期 2015-09-08
  • 发布日期 2015-09-0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9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7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火灾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以及发生在其他区域可能发展成为影响青岛市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处置。

      不包括以下范围:军事设施;矿井的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区域内的一切建筑、设施、驻港单位和直接为航行服务的客货运输站(点)、货场、航修厂(站)、通讯导航站(台)、油库、物资器材库;民航机场内的一切建筑、设施、航空器和所属单位;机场外直接为航空运营服务的油库、仓库、导航台;军民合用机场民航部分;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协调配合,属地为主;科学决策,资源共享。

      1.5风险评估

      随着本市经济、工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人口向城市及特定区域流动,企业向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特定产业集群区域高度集中,城市建设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装置日趋复杂,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工业事故,不仅影响事发企业,而且极容易波及周边地区,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1.5.1高层建筑数量迅猛增多

      目前我市高层建筑总数超过3000幢。高层建筑由于高度高、层数多、结构复杂、人员集中、火灾荷载大,火灾时燃烧猛烈,蔓延迅速,极易形成立体燃烧;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有玻璃幕墙的高层建筑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造成玻璃幕墙碎裂下落,甚至形成“玻璃雨”,易造成人员伤亡。

      1.5.2大量的地下建筑应运而生

      我市地下商场或地下商业街,高层建筑的地下部分除外的大型地下建筑现有50多处;另外,随着汽车数量的剧增,各种形式的地下车库不断出现。地下建筑由于其特殊的建筑特点,一旦发生火灾,浓烟积聚,高温不散,其危险性、扑救难度以及火灾所造成的危害都远超过地面建筑。

      1.5.3青岛地铁项目建设

      我市正在兴建多条地铁线路,地铁既是地下工程,又是人员集中场所,历来是消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1.5.4交通隧道日益增多

      我市已建成胶州湾海底隧道、仰口隧道、嵩山隧道等多条隧道,其结构特点及使用性质决定,交通隧道必然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

      1.5.5石油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多,相对密集

      我市现有5万立方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大型化工油气储罐117个,共有石油化工生产、储存单位近200家,专用石油化工码头12座。企业使用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主要有原油、成品油、芳香族化学品、液氨、硫化氢、氰化物等各类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1.6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级标准,火灾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火灾事故(Ⅳ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2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3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青岛供电公司、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2.1.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防火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处置火灾事故;

      (4)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驻青部队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工作;

      (5)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

      (6)解决有关应急协调、经费、物资及运输等方面问题;

      (7)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8)指导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

      (9)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2)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4)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对火灾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和上报;

      (6)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火灾事故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协调、指挥公安警力参与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和区市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侦察和防范工作;负责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持灾害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负责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消防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由市级政府承担的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火灾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管线及设施的排险、紧急抢修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负责协调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必要情况下,协调相关单位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卫生计生委:调度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和火灾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及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处理火灾突发事件区域内及周边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事件处置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或参与火灾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通信线路发生故障时,组织紧急抢修,确保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供电;负责火灾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预案要求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物资的建立和准备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要求,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政府:组织、协调一般火灾事故处置,并保障一般火灾事故预案实施过程中所需经费;负责组织做好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发生类型、火灾多发区域等的风险评估,督促、指导辖区消防重点单位制定疏散预案及灭火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并组织演练,做好火灾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区(市)政府配合,建立火灾事故信息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完善各类火灾事故监测制度,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预测,提出防范措施。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火灾隐患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火灾事故分布区域、发生场所分布、火灾原因、发生时间段等情况,对火灾事故的形势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1.1蓝色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农业收获季节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2)本市发生多起一般火灾事故时;

      (3)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可能由一般火灾事故引发较大火灾事故。

      4.1.2黄色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本市发生1起较大火灾事故和多起一般火灾事故时;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可能由较大火灾事故引发重大火灾事故。

      4.1.3橙色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本市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和多起一般火灾事故时;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可能由重大火灾事故引发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4.1.4红色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本市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和多起一般火灾事故时;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可能由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次生、衍生其他灾害事故。

      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青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

      (1)根据值守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防火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对重点火灾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实施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火灾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火灾事故衍生事件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火灾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衍生事件的级别。

      (4)组织对重点火灾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火灾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预警变更、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属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事故报告要素主要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火灾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救援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火灾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新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火灾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续报。信息报送应快捷、详实,不得缓报、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处置结束,应做好终报。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119。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6.1.1单位自救

      发生火灾事故后,在政府部门到达事件现场前,事故单位首先向119指挥中心报警,立即启动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保人员按照预案组织人员迅速疏散,同时实施灭火,堵截控制火势蔓延。

      当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火灾发展情况、燃烧物质情况、有无人员被困情况、受火势威胁的情况、火场主要方面及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6.1.2区市政府处置

      事发地区(市)政府在接到火灾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区市政府应急响应,相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

      区市政府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现场救援需求,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科学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等。当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区市政府应立即报告火灾进展情况,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后续火灾扑救及抢险救援工作。

      6.2分级响应

      6.2.1启动响应

      (1)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响应(Ⅳ级):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属地消防机构,事发企业、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市级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Ⅲ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消防机构、事发企业、区市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Ⅱ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消防机构、事发企业、区市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驻青部队、友邻地区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同处置。

      (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Ⅰ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调动消防机构、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驻青部队、友邻地区或省、国家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同处置。

      6.2.2指挥协调

      (1)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火灾事故、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火灾事故,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火灾事故、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火灾事故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火灾事故(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或2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2.3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并根据抢险救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领导批示传达督办,以及综合材料、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撰写、资料收集等工作。

      灭火救援组。由市公安局、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消防力量组成。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参战部队之间的通信组网,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配合。负责社会面管控和火灾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持、事故现场保护及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和运输装备、物资的车辆通行;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组成。负责了解掌握扑救所需物质的分布和储备情况,设置现场指挥部场所及配备必需物品;制定战勤保障方案;制定作战行动所需经费预算;指导增援物资的运输和调配;调运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物资及救援人员食宿等,保障现场通信联络畅通;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审核、拨付处置过程中应由市政府承担的经费,建立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红十字会、属地区市政府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工程监测单位等配合。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处置。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情况,收集扑救行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编写情况快讯和工作报告;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接待;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专家咨询组:根据火灾事故扑救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类别选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为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做好事故现场态势研判,研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和建议,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事件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公安消防局组成。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措施,自火灾事故发生日起30天内要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若情况复杂、疑难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30天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火灾事故中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要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善后处置组。由市民政局、事发地区(市)政府、事发单位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相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做好事发地水电气管网等市政设施的排查修复,现场专业化清理处置,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受损建筑物、构筑物安置赔偿、修缮维护等工作。

      6.2.4应急处置措施

      6.2.4.1力量调集

      (1)发生火灾事故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参与处置。消防增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具体负责调集。

      (2)市公安局根据区域特点和灭火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将全市划分为5个战区,并根据灾情就近调集战区或其他战区消防力量进行增援。

      第一战区:由市公安局特勤消防大队、市南区消防大队及其所属的中队等力量编成;特勤消防大队指挥长担任第一战区指挥长。

      第二战区:由市北区消防大队、李沧区消防大队及其所属的中队等力量编成;李沧区消防大队指挥长担任第二战区指挥长。

      第三战区:由崂山区消防大队、城阳区消防大队、青岛高新区消防大队和即墨市消防大队及其所属的中队等力量编成;崂山区消防大队指挥长担任第三战区指挥长。

      第四战区:由黄岛区消防大队、青岛保税港区消防大队和胶州市消防大队及其所属的中队等力量编成;黄岛区消防大队指挥长担任第四战区指挥长。

      第五战区:由平度市消防大队和莱西市消防大队及其所属的中队等力量编成;平度市消防大队指挥长担任第五战区指挥长。

      (3)各消防增援力量由本单位战区指挥长带队,按照命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调派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6.2.4.2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2)根据现场情况,将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灭火救援攻坚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5)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治安支队等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6.2.4.3救援力量调集原则

      就近调派救援力量,优先考虑使用专业救援、搜救力量;视情况组织指挥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行动;力量不足时协调驻青部队派出力量参与救援行动;必要时协调相邻地区消防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6.2.4.4指挥调度

      制定重点单位灭火救援行动应急方案;视情派出适当的救援力量;视情调整行动方案、重新部署救援力量;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向上级报告灭火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传达上级指令。

      6.3扩大响应

      如果火灾事故发展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火灾事故次生、衍生危害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友邻地区、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4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设区的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火灾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5应急结束

      当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分级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火灾应急救援结束信息。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火灾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火灾事故信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一般火灾事故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7.2舆情引导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和排水排污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救援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火灾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属地区市政府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济和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级政府及其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3保险理赔

      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及时开展受灾单位、火灾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8.4恢复重建

      一般和较大火灾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区(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研究实施。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统筹安排,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区(市)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支持的,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9.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设备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灭火救援行动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各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9.2现场救援和装备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属地区市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属地区市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相关单位平时应为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及其维护提供充分的保障。

      9.3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配备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单位、各救援力量之间的通讯联络器材。公安消防部队的通信技术人员负责组建现场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网络,确保现场各消防部队在灭火救援行动过程中的通信联络的畅通,各战斗段指挥人员利用统一通信联络信道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联络,各战斗小组成员利用三级网各自信道,以保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各参战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9.4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事件伤员的救治工作,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人员承担烧烫伤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根据伤员救治需要,协调组织救治力量及所需,为伤员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

      9.5经费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将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进行培训、应急演习、设备维护、日常运作以及参与救援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等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定期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轮训,确保救援队伍战斗力。

      10.2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桌面推演或实战演习。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市范围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提高其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参与灭火救援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机关、学校、商场、医院、影剧院、高层建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应经常组织消防疏散、灭火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10.3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和社会民众预防火灾的意识和参与火灾处置的意识,防患于未然,增强应对初起火灾的能力。

      11.附则

      1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火灾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1.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11.3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演练发现问题,由市公安局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1.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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