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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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2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30期
  • 成文日期 2015-08-31
  • 发布日期 2015-08-3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8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12月17日印发的《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风险因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地下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形式多样,施工作业环境危险,风险度高;由于工程施工自身特点,多工种、多班组在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普遍存在,导致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增加;房屋建筑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仍然存在。违章指挥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得不到及时制止等均成为导致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施工作业中模板支撑体系与脚手架搭设、模板安拆、钢筋绑扎等作业劳动强度高、体力消耗大,作业人员在自身安全防护方面存在侥幸心理;我市地处沿海,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较多,尤其是进入主汛期,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倾覆、深基坑坍塌等突发事件的风险。

      上述风险因素易导致发生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脚手架与模板支撑体系坍塌,深基坑坍塌、大型起重机械倾覆等,造成人员伤害、经济损失,甚至大规模人员伤亡事件。还有可能造成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周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和交通堵塞等,从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1.6事件分级

      按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乡建设委主任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政府外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以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加强监测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有关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建设委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分管领导担任。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核实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有关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参与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由市级政府承担的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灾情速报、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参与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指导其他区市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照指挥部要求开通管辖路桥绿色通道。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管线及设施的排险、紧急抢修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处理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次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参与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加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组。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通信线路发生故障时,负责组织紧急抢修,确保通信畅通;配合企业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情况下相关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正常供电;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做好较大以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区市政府配合,建立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完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其他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来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监测信息等,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形式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形势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三、二、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有下列情况,经组织有关单位会商,确定预警等级并发布:

      (1)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暴雨、高温等恶劣天气预警;

      (2)国土部门发布地震、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

      (3)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引发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形。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和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向社会公布反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3.2黄色预警响应: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规定的措施基础上,增加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及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财产的准备工作;组织对工程现场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4.3.3橙色预警响应: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规定的措施基础上,增加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指令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加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巡查工作力度,密切监控重点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安全状况。

      4.3.4红色预警响应: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规定的措施基础上,增加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必要时,调整施工时段或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将施工人员撤至安全区域。

      4.4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报告主体: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区(市)政府。

      报告时限和程序: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061282。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市)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施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由其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其他区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企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市有关部门根据请求和实际需要,启动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6.2.2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4特别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他区(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市城乡建设委或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3.2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等工作。

      专家组: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相关领域专家、相关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事件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事发地区(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事发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家属安置接待与伤亡赔付、善后处理等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6.5.1积极响应,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预案分工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援行动,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6.5.2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地铁、公交线路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市交通运输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铁和公交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6.5.3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6.5.4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公安局消防局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单位)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应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6.5.5抢修受损市政管线设施。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主管部门(单位)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主管部门(单位)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6.5.6风险源监测。根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6.5.7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报现场指挥部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6.5.8遇险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遇险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遇险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遇险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6.5.9救护、转运遇险人员。医疗急救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根据需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6.5.10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6.5.11家属接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所在企业要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6.5.1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受损处置。因地震或地质灾害等外力因素导致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可抗力的性质及工程受损严重程度,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受损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专家意见,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指派工程监管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导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应急处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损害处置工作完成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对受损处置情况进行验收。

      6.5.13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6.6扩大响应

      如果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城乡建设委与周边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驻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

      7.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保险理赔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7.4总结评估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5恢复重建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8.信息发布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市)政府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9.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救援队伍、设备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队伍物资保障

      9.1.1各建筑施工单位建立满足处置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以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地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9.1.2各区市政府建立满足处置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事发地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9.1.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部分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骨干企业,进一步强化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当发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9.2通信保障

      市城乡建设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5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6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街道)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7经费保障

      处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8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各建筑施工企业应经常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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