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201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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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12期
  • 成文日期 2014-12-28
  • 发布日期 2014-12-2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4〕11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要求

      (一)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总结报告全年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二)各区、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统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物价、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和单位,要依照年度报告制度做好相关重点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工作。

      (三)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总结报告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8〕51号)关于“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协调做好机构改革后的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五)年度报告以文字为主,同时要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文中也可附其他相关图表。报告数据统计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度报告要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数据翔实。

      二、备案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好年度报告后,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于2015年1月20日前报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香港中路17号市级机关3号办公楼822房间,联系人:王萌琳,联系电话:85912130)备案。各部门、各单位电子文档在金宏网“政务公开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和年度报表”中填报,各区市电子文档通过金宏网发送到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情况,市档案局和市文广新局负责汇总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及查询情况。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提供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和回应解读的有关情况。

      三、发布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报告在政务公开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后,将在青岛政务网统一发布。

      (二)各区、市政府于2015年3月31日前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年度报告。

      各级、各部门在做好本级本部门年度报告编发工作的同时,要组织本级政府部门、镇(街道)和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年度报告编发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年度报告编制、备案和发布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附件1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政府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由市政府办公厅政府公报编制单位填写。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 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 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被举报投诉情况

      48.被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区市、本部门、本单位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49.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50.被纠错数:指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51.其他情形数:指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七、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情况

      52.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指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页)或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信息公开专栏数量(两网不重复统计)。

      八、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情况

      53. 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和接待人次:指为方便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行政中心以及机关办公场所等处设置的查阅点及接待人次。

      九、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54. 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十、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6.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7.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8.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9.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60.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61.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62.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第七、八、九项数据,各部门只填写部门情况,各区、市政府只填写区、市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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