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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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1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29期
  • 成文日期 2015-08-17
  • 发布日期 2015-08-1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7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73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全市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全市广大师生安全,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发生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综合地理、气象及历年来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等情况,我市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风险主要包括:

      台风、洪水、雷电等气象灾害原因致使校舍设施损毁,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地震灾害直接或间接引发的火灾、水灾、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师生伤亡;海浪、海水入侵等海洋灾害影响,对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可能造成损害。

      老式建筑学校因设计缺陷、房屋结构、建筑材料等影响,教学楼楼道、楼梯设计过窄,或学生上下楼时间集中,管理失序、失控等因素,极易引发校园踩踏事件;学校对寝室、食堂等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失控,违规用电、用火,使用劣质电器及师生消防意识淡薄等因素,可能引发校园火灾事件;学生因擅自下水游泳玩耍和盲目施救等原因,易导致溺水事故。

      学校公共卫生防疫体系建设不到位、不完善;学校公共卫生救治体系薄弱;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欠缺,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易造成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的不良后果。

      在校师生因自身或社会因素所致非正常死亡、伤害和失踪等事件,易引发影响校园稳定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对师生生命财产造成其他危害。

      1.6事件分级

      根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Ⅳ级):

      造成3人以下(“以下”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1.6.2较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Ⅲ级):

      造成3人以上(“以上”不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1.6.3重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或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对待的事件。

      1.6.4特别重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指挥重大、特别重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各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负责建立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各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指导制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报纸、广播电视、网站进行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政法委: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提出评估建议。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学校学生紧急疏散、引导、心理辅导、宣传教育、自我防护;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做好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处理以及善后恢复等工作;配合区(市)政府组织对依山建设的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落实防治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依法实施现场管制,协助教育主管部门疏散现场人员,参加抢险救灾;依法对现场及周边交通实施调流或管制,保障应急疏散和救援道路畅通;勘察事件现场,依法处置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事件死亡人员的身份鉴定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检查、指导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卫生状况。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依申请对学校校址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组织专家鉴定评估,提出防治建议;指导迁建、新建学校校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因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受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伤亡人员的校园救助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对事发现场的相关设施实施控制,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通信运营商为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校舍所处地区的防汛信息,为洪涝灾害易发区域校舍选址提出防范要求,做好防汛知识宣传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参与职责范围内的校园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事件中涉及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市地震局:负责为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地震灾害预警,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对现场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为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对现场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线路故障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正常供电;负责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区市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做好辖区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归口管理学校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区市政府、公安、卫生计生、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建立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收集信息,做好评估,对可能发生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进行预警。对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3.3预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历年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市校园安全稳定形势进行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识。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省政府及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车、通信、报警器或组织人员传达到每个师生,对于特殊学校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区市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下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2)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相关区市政府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工作;

      (4)相关区市公安机关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相关场所的巡逻工作;

      (5)指令应急处置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及应对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及时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件的级别;

      (2)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

      (3)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4.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2)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活动;

      (3)组织有关应急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提出预警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对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部门报告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责任主体。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区(市)政府。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事发学校报告的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5.3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主要是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及波及范围等,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并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修正,包括事件原因、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趋势预测等。

      (3)总结报告是在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结束后,报告包括对事件处置结果、事件发生原因和影响,并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4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师生,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24小时值班电话:85912901(工作日);85912903(夜间及节假日)。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事发学校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接报的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现场如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请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区(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学生的突发事件,市教育局、市政府外办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港澳)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善后处置等工作。

      6.2分级响应

      (1)一般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发地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Ⅳ级):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Ⅱ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教育局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事发地区(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干预、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处置等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组织事发学校保护事发现场,加强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必要时可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专家组:由市教育局牵头,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的建议,视情向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做好劝解、安抚、慰问等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不稳定因素。

      事故调查组: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依法问责。

      6.5应急处置措施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事发学校、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事发学校、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妥善处理,组织教职工、学生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严防事态扩大,切断事故灾害链,避免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控制事态发展。

      (2)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3)根据事发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尽快组织划定对现场及周边的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管控,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控,确保处置所需人员、车辆、设备快速到达现场。

      (4)维护好事发区域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根据现场情况,依法封锁有关事发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活动。

      (6)加强防控,在学校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学校秩序恢复正常。

      (8)校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爆炸事故、恐怖袭击、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有关应急队伍应立即启动相关市级专项预案,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9)参与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主动向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10)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物资资金保障,及时依法补偿。

      (11)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6.6扩大响应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学校,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事件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力量做好事件损害核实评估,依法进行补偿或救济,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8.2社会救助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校园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校园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上课、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教育局组织的校园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第一响应人应急救援队伍。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时间发生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由近到远,先区(市)后市的顺序逐次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调处置。

      9.2物资保障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满足应急处置需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储备防汛、防火、防暴及照明等设备器材、食品、饮用品、帐篷、被褥等物资。

      9.3通讯保障

      市教育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9.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和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按规定做好校园周边安全防控工作,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校园治安保障工作。

      9.6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7技术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9.8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学生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街道)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9资金保障

      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10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教室、体育场、操场等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师生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10.1宣教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校园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本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针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全市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每年要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地震等应急疏散演练及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活动。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图片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市教育局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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