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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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28期
  • 成文日期 2015-07-30
  • 发布日期 2015-07-3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6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8月9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3〕10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有序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法规范、专业处置;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5环境风险评估

      石油化工等重化工行业占我市经济比重较大,增加了我市环境安全风险,污染事件易发,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陆源溢油入海、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污染等情形。一是区域性环境风险加大。黄岛石化区、新河化工区、董家口港区三大石油化工产业园区逐步形成,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交通运输、管道输送过程中易发生泄露、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部分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临海建设或临近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加大了区域性环境风险。二是环境风险企业存在隐患。部分企业环境应急防范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人员难以满足应急工作需要;涉及高浓度有机废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污染防治能力不足,运行管理中可能出现异常或非法排放,以及部分产生危险废物企业非法处置等导致环境污染。三是突发环境事件诱因复杂。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企业排污等都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因气象、区位、累积性污染共同作用的综合因素等也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防范困难、应对复杂。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四个级别。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保监局、青岛海事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研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统一指挥、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环保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指导、协调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解决事件现场及外围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和分析统计等工作,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地政府疏散居民;认定死亡人员身份。

      市民政局: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而进行的紧急转移安置居民及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市级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城市公共供水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所辖城市公共供水的安全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负责所辖路段事故车辆救援处置和事件责任调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做好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监测和污染损害评估、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及损失评估;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渔民参加海上污染清除行动,组织实施受污染海域生态环境的恢复。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卫生医疗队伍,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市环保局: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组织或配合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青岛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管制,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海域污染的清污处置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青岛保监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的落实,督促、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事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全权应对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应对处置。

      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环境隐患排查机制,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监管,严格控制高环境风险项目,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加强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企业负责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3.2监测

      利用各级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等专业监测资源,视频监控、网格化监察、“12369”环保举报等信息进行监测,研判气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预警。

      3.3预测

      各单位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案例、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及时进行分析,根据预测情况研究制订具体防控措施,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级别: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毗邻区(市)局部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

      黄色预警级别: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毗邻区(市)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橙色预警级别: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红色预警级别: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4.2预警发布

      制作、发布主体: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制作、发布,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黄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会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制作,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省环保厅。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4.3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的应对措施准备工作等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发地区(市)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发布橙色预警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专项应急指挥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发布红色预警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须措施。

      4.4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预警级别,并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环保部门通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或者终止预警。

      5.信息报告

      5.1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环保厅和环保部报告。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应及时将环境应急办理情况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后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5.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情况、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电话12369。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相关地图、图片、影像等资料。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在政府部门到达现场前,为先期处置主体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措施采取以下处置措施:立即通知危险区域及周边无关人员撤离、疏散,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人员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迅速采取堵漏、围堵、覆盖、洗消等措施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向属地区(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超出本单位处置能力应及时向属地区(市)政府请求支援;适时开展事件原因调查。

      事发地区(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预案要求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准确信息及现场处置的相关情况,初步判定事件级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专家对事态发展趋势进行研判,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视情组织疏散撤离受到污染威胁的人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科学措施进行现场处置,根据现场处置需求,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组织控制危险源,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实施社会信息发布及舆情管理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准备应急指挥场所,提供应急后勤保障等。

      6.2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有关部门分管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由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由市气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各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周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水体和土壤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污染控制组: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青岛海事局、市水利局等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事件调查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参与。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应急保障组: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对灾民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参与。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认定死亡人员身份。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信息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调查研判。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性质、污染程度、生态破坏和发展态势,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2)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环境应急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控制环境污染。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等,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液体污染物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可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5)救援队伍物资调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6)救护转运伤员。卫生部门全面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7)组织群众污染防护。事发地区(市)政府会同现场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广播、电视、网站、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短信等渠道向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群众发布公告,告知应采取的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时间、方式,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8)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9)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信息。

      (10)根据情况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6.6扩大响应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较大范围,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事发地周边实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6.8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9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10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以及造成的环境生态损害、资源损失,依法依规给予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理赔

      环境应急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应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查勘、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构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处置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环境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重点保障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组建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环保部门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环境应急监察队伍,组织招募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

      9.2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活性炭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

      9.3通信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5后勤保障

      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街道)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6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7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传培训与演练

      10.1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区(市)政府、环境风险企业要经常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预案管理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制订、管理、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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