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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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27期
  • 成文日期 2015-09-07
  • 发布日期 2015-09-07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5〕2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高标准完成我市年度征兵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征兵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兵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4月上旬,分别以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名义发布《兵役登记通告》,确保登记时间、形式等公告到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兵役机关需要,及时提供适龄青年详实数据,由各区(市)兵役机关组织辖区内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并发放《兵役登记证》。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高中学校(含普高、中职、中专、技校)做好在校适龄学生尤其是毕业生的网上兵役登记,基层人武部负责其他社会青年的兵役登记。

      二、科学分配征兵任务

      依据户籍人口和大学生分布情况,合理分配年度征兵任务,并适当向辖区内有高校的区(市)增加征兵任务。自2015年起,参照在校男生数量和应征报名情况,在各区(市)征兵任务总数中,直接向在青各高校分配大学生征兵指导性任务。

      三、完善大学生征兵激励机制

      自2015年起,入伍的大学生(包括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公办、民办高等学校的新生、在校生和毕业生,下同),在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增发30%的优待金;除按照10000元/年为基准标准给予高等学校武装部征兵工作经费补助外,每从青岛市征召入伍1名大学生,再给予其不低于300元的经费补助,由所在区(市)财政负担,列入区(市)征兵办预算。2015年及以后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且接收安置地为青岛的,由各区(市)按照城镇退役士兵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落实征兵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青岛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青发〔2011〕16号),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原则上从青岛籍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事业单位招聘时,非专业岗位可按20%的比例招聘青岛籍退役大学生士兵。每年4月,市及各区(市)征兵办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年度入伍大学生人员名单,市及各区(市)民政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年度自主就业大学生退役士兵名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大考评检查力度

      自2015年起,将征兵工作纳入对各区(市)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双拥考核内容,按照“兵役登记率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年度征兵任务是否完成,有无责任退兵”三项内容确定考评分值,具体所占分值以年度考核计划为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等部门在办理出国出境、招生、招录手续时,应查验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证》。每年,各级征兵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兵役登记制度落实、《兵役登记证》使用、征兵执法、优抚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兵役机关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和教育等部门提供拒不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和拒绝、逃避征集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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