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胶州湾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胶州湾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科学处置青岛胶州湾大桥突发事件,保障大桥通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胶州湾大桥通行和桥体(包括大桥主桥、红岛连接线、互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5风险评估
青岛胶州湾大桥运行过程中,受外界和行业自身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风险因素:雷电、地震、暴雨、大雪、冰霜、重度雾(霾)、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造成大桥路面积水、积雪(冰)、环境污染、交通中断、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因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桥墩受撞击等事故灾难造成环境污染、交通中断、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因人为破坏、聚众滋事等社会安全事件导致交通中断、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因其他事件导致环境污染、交通中断、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青岛胶州湾大桥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等级。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受气象等自然因素影响道路存水(雪)、结冰,或发生人为事件,致使设施、路面轻微损伤,轻微影响正常通行的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受气象等自然因素影响,道路存水(雪)、结冰,或发生人为事件,致使设施、路面较重损伤,较大影响正常通行的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受气象等自然因素影响道路存水(雪)、结冰,或发生人为事件,致使设施、路面严重损伤,较重影响正常通行的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受气象等自然因素影响,道路存水(雪)、结冰,或发生人为事件,致使设施、路面特别严重损伤,无法正常通行的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青岛胶州湾大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委主任、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青岛海事局、市气象局、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二支队胶州湾跨海大桥大队(以下简称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市北区政府、李沧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和红岛经济区管委会(筹)、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青岛胶州湾大桥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青岛胶州湾大桥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市交通运输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专项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青岛胶州湾大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青岛胶州湾大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结合突发事件实际,提出对内对外宣传的建议;减小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爆炸险情控制、恐怖事件处置,协助遇险人员营救等;组织事发现场警戒,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及交通秩序;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3)市民政局:负责参与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工作。
(4)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工具,保障应急物资、人员和大桥封桥分流运输;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的调查评估。
(5)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时相关海域应急监测;对造成相关海域海洋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态损害赔(补)偿工作。
(6)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指导监督;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消除现场遗留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参与涉及环境污染的事故调查处理。
(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或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8)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青岛海事局:负责大桥以南通航水域船舶交通秩序管理,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依照法律法规负责水上交通和船舶污染海域事故调查处理。
(10)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1)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维护大桥交通秩序,协调相邻路段的交通管制,大桥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有关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青岛胶州湾大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落实必备的应急物资、装备;按相关规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参与应急救援,配合事故调查。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属地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属地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及监测情况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预测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气象局、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大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巡查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及时播报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4.预警
4.1预警分级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蓝色预警: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蓝色预警;因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或造成一般突发事件,大桥需短暂封闭或仍可通行时;因交通事故等可能引发或造成一般突发事件,大桥需短暂封闭或仍可通行时;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事件,大桥需短暂封闭或仍可通行的情形;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蓝色预警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黄色预警: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黄色预警;因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或造成较大突发事件,大桥需短暂封闭或部分车道通行受限时;因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人为事件等可能引发或造成大桥较大突发事件,大桥需短暂封闭或部分车道通行受限时;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件,大桥需短暂封闭或部分车道通行受限时;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黄色预警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橙色预警: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橙色预警;因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或造成重大突发事件,大桥需长时间封闭或部分路段通行受限时;因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人为事件等可能引发或造成重大突发事件,大桥需长时间封闭或部分路段通行受限时;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大桥需长时间封闭或部分路段通行受限时;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红色预警: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红色预警;因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或造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大桥需全线封闭时;因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人为事件等可能引发或造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大桥需全线封闭时;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大桥需全线封闭时;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红色预警时。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情况报板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通过媒体、网络或电子屏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协同处置。
4.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升级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4.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派员对大桥应急处置准备工作进行巡视;
(2)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处置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使用;
(4)加强对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6)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组织后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协调各方应急救援资源,做好协同处置准备;
(3)启动大桥全线封闭调流方案,确保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4)协调各方做好新闻发布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告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5.2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事件发生后,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5.3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32-88108920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机制,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发生起火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避免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
6.2分级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由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事发地政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机制,配合处置。
较大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重大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的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现场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委、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等参加,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3)抢险救援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青岛海事局、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大队、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等参加。负责开展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有处置经验的专家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负责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减灾、救灾的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
(7)疏散和安置组:由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牵头,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8)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等参加。负责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等后勤保障工作。
(9)善后工作组:由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总工会、市民政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6.5.1基本处置措施
在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先行处置的基础上,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警戒范围和后续抢险救援方案,设立警戒标志,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现场抢救伤员,转移警戒区内人员到安全地带;针对大桥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组织开展后续救援工作。如事件处置超出自身能力,则按规定程序请求支援;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先抢救伤员,降低伤亡率,及时、有序、高效清理现场,减少事故损失。
6.5.2按突发事件分类采取的处置措施
6.5.2.1因雷电、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造成大桥路面积水、积雪(冰),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环境污染、交通中断等处置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事件现场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组织事发现场警戒,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及交通秩序,视情及时对大桥周边区域道路进行调流;参与抢救伤员、转移警戒区内人员行动。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设置现场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参与抢救伤员、转移警戒区内人员行动,视情实施交通管制,向社会发布路况信息。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迅速清理现场积水、积雪(冰),抢修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通行。环保、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对事件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对事件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指导监督;对相关海域海洋和渔业污染进行应急监测;对大桥以南通航水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气象部门及时提供事件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按需要参与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好先期处置。
6.5.2.2因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桥墩撞击等事故灾难造成环境污染、交通中断(拥堵)、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处置措施
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警戒,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及交通秩序,视情及时对大桥周边区域道路进行调流;实施消防、爆炸险情控制和处置,参与抢救伤员、转移警戒区内人员行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事故现场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设置事故现场警戒标志,迅速进行现场勘察,视情实施交通管制,向社会发布路况信息,参与抢救伤员、转移警戒区内人员行动;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迅速清理现场,抢修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通行。环保、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对事件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对事件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指导监督;对相关海域海洋和渔业污染进行应急监测;对大桥通航水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气象部门及时提供事件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按需要参与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6.5.2.3因人为破坏、聚众滋事等社会安全事件导致交通中断、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处置措施
公安部门组织事件现场警戒,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及交通秩序,视情对大桥周边区域道路进行调流;实施消防、爆炸险情控制、恐怖事件处置;参与抢救伤员、转移警戒区内人员行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事件现场伤员医疗救治工作。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按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向社会发布路况信息;参与抢救伤员、转移警戒区内人员行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需要参与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6.5.2.4因其他事件导致环境污染、交通中断等处置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组织事发现场警戒,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及交通秩序,视情对大桥周边区域道路进行调流。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设置现场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视情实施交通管制;按需要向社会发布路况信息。环保、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对事件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对事件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指导监督;对相关海域海洋和渔业污染进行应急监测。事发地人民政府按需要参与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6.6应急联动与区域合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区市、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政企联动、协调处置。
6.7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7.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尽快恢复大桥通行秩序,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进行环境污染处置等;对应急处置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害等,依法依规给予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理赔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8.4调查评估
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应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通行计划,并组织实施。
9.保障措施
9.1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先期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调度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9.2物资保障
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时做好消耗补充和维护更新,确保处置需求。
9.3装备保障
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的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的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9.4通信保障
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组建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通信网络。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做好应急状态下通信保障工作。
9.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负责处置现场的治安维护,根据需要对周边道路依法实施管制。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要积极发动和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7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8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山东高速青岛发展公司、事发地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9.9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青岛胶州湾大桥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突发事件综合性演练计划和方案,适时开展不同形式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应经常组织开展防台风、防风暴潮、防雪、防交通事故等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演练音像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未尽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青岛胶州湾大桥交警、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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