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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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1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23期
  • 成文日期 2015-06-03
  • 发布日期 2015-06-0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4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1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为主,协同应对。

      1.5风险评估

      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四类。青岛市发生过多起地质灾害,2007年8月11日发生在崂山区返岭前村的滑坡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近1000万元。

      自然成因的地质灾害隐患主要分布在地形起伏的中低山区和丘陵地区,受地形、降雨汇水面积、岩石风化程度、山坡堆积物等影响,这些地区是地质灾害的高易发区,主要包括崂山风景区、大泽山区、大珠山、小珠山、铁镢山等丘陵山区。另外,受切坡建房、开山修路、地下采矿、地下工程、修建梯田等人类工程活动影响的区域,未采取科学有效防治措施的,也成为地质灾害的高易发地段,主要分布在平度市北部和莱西市北部的地下采矿区,正在修建的地铁工程局部地质条件差的地段存在较高的地面塌陷风险。

      地震、降雨和融雪、地表水的冲刷、浸泡、河流等地表水体对斜坡坡脚的不断冲刷,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如开挖坡脚、坡体上部堆载、爆破、水库蓄(泄)水、矿山开采等都能诱发崩塌和滑坡。诱发泥石流的外界因素主要是短时间内汇集大量的水源,包括短时强降雨、冰雪融水和水库(池)溃决下泄水体等。

      地质灾害易发时间为:(1)降雨过程中或稍滞后;(2)强烈地震或余震过程中;(3)开挖坡脚过程中或滞后一段时间;(4)水库蓄水初期及河流洪峰期;(5)强烈的机械震动及大爆破后。除地震和人为因素外,地质灾害多发生在每年的6至9月,其次为2至3月。

      1.6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6.2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6.3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6.4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地震局、青岛保监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济南铁路局青岛站、青岛供电公司、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市总工会、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全市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地质灾害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履行应急职守和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指导区市制定(修订)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做好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本地生产企业重要抢险物资的生产调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保卫和社会秩序维持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群众疏散撤离和转移工作;依法打击蓄意扩大、恶意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救灾物资主管单位、灾区人员以及政府机关等重要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最大限度确保人员、财产安全;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力量,利用装备优势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负责核查、验证已死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保障临时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火化和烈士褒奖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参与因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根据灾害发展情况,提出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的建议,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区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处置的进展情况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害路段抢修和恢复;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有关农用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加固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设施;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清除河道内的阻洪建筑物;做好水土保持和控制水土流失;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环保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所监管领域内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灾害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或消除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施工单位和工矿企业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防范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A级旅游景区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经营场所游客疏散;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灾区药品的检查和监测。

      市粮食局:负责灾区粮食的紧急供应、调配和管理。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相关资料,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调集技术装备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处置。

      青岛保监局: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实时监测预报;参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会商和等级预报发布;组织有关区市气象部门为同级党委、政府提供应急气象服务。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负责组织通信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通信畅通。

      济南铁路局青岛站: 负责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铁路灾害路段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及时架设地质灾害防治抢险供电线路,应急提供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灾抢险的电力供应。

      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区市政府: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统一领导、指挥本辖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善后恢复工作。

      3.监测预警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1)监测机制。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组织区市政府、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地质环境监测相关资质单位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区市政府依托专业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队伍;健全以村(居)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列为省、市、区(市)级年度防治方案的重要隐患点,以及地形复杂、巡查监测人员难以现场观测的隐患点,有计划地设置自动监测和数据传输设施,建立自动监测平台,提高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化程度。

      (2)监测信息汇交和处置。常规监测信息,要定期逐级汇交至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供专家研判和信息共享。应急监测信息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建立和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

      3.3预测

      根据历年突发地质灾害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突发地质灾害形势按年度、月度进行分析预测,以增大提前量,提高主动性,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预警

      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气象局和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三方共同承担。

      4.1预警分级

      依据实地调查、统计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由弱到强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主体。蓝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短信平台等形式,将预警信息发布至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对外发布。

      (2)预警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范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发布形式。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短信平台、网站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

      4.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①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②启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通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预报区域内的群众,按照防灾明白卡逐项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③通知专家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④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调集准备;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预报区内隐患点信息每12小时至少上报1次。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①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及时检查和调度防灾工作落实情况,责令有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②通知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和避险场所做好准备,确保随时投入使用;③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④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预报区内隐患点信息每6小时至少上报1次。

      (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①撤离群测群防人员;②限制使用有关道路和旅游景点等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场所;③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地质灾害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预报区内隐患点信息每2小时至少上报1次。

      (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①关闭有关道路和旅游景点等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场所;②通知专家队伍、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到隐患点附近安全区域待命,随时准备抢险。预报区内隐患点信息每1小时至少上报1次。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预警时段内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情况,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经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的责任主体。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属地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接报后,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2)报送时限和程序。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地质灾害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3)报送内容。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地质灾害类型、等级、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发生基本过程、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确认已经造成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32—82663290。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属地的区市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1)一般地质灾害(Ⅳ级)。由事发地的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地质灾害(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地质灾害(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地质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地质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或2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市公安局、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济南铁路局青岛站、青岛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属地的区市政府参加。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尽量免遭损毁,避免二次灾害。

      (3)调查评估组: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参加。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等相关领域专家、相关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4)救护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参加。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5)治安秩序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粮食局、青岛保监局等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参加。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青岛保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做好灾害救助,组织社会捐赠,救灾物资调配和资金保障,因灾房屋倒塌的群众紧急安置,消除环境污染、因灾死亡人员的火化、烈士褒奖、抚恤、补助或补偿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负责根据专家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预案规定,对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认定,对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9)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筹集及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6.5处置措施

      当确认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和预案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作出决策;(2)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3)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4)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5)做好速报工作,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抢险结束和险情解除;(6)重大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上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的区市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先期处置。

      6.6扩大响应

      如果地质灾害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设区的市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原则。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2)信息发布载体和内容。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以免引起社会恐慌,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当突发地质灾害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属地的区市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机构和程序。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由属地区市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

      7.2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市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现役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以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由近至远、先区(市)后市的顺序,调动综合、专业、志愿者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9.2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市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9.3通信保障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通信管理局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4交通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市公安局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青岛支队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6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7技术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9.8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街道)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9财务保障

      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地质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10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教育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地质灾害易发生地的区市政府、依山建筑单位等应经常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疏散及处置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3.附件

      13.1名词术语

      突发地质灾害: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地质灾害应急: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3.2其他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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