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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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4年第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92期
  • 发布日期 2014-03-0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4〕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国防教育基地建设,推动全民普及国防教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基地命名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全市国防教育基地的命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防教育基地是具备国防教育功能,经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国防教育场所,主要指以下场所:
      (一)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各类纪念馆、纪念地、领袖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和历史遗址等。
      (二)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部队荣誉(军史)馆等。
      (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第五条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题内容鲜明。紧扣国防教育主题,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可鉴赏性,有助于全民普及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陶冶爱国情操。
      (二)管理规范有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运作有序,无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基础工作扎实。基本建设比较完善,配套设施齐全,教育资料完整翔实,师资或者讲解员队伍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经费保障到位。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满足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需要。
      (五)社会效果显著。经常开展各种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国防教育活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六条 国防教育基地的申请和命名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
      第七条 国防教育基地命名应当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国防教育基地的命名程序:
      (一)申报。各申请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区、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上报。区、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推荐,报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市直部门和单位管理的,由相应管理单位推荐报市国防教育办公室。
      (三)评估审定。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宣传、教育、民政、财政、旅游、党史、青岛警备区政治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初步确定命名名单,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批准命名。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命名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命名为青岛市国防教育基地,授予牌匾,颁发证书。
      第九条 国家和省国防教育示范基地应当从已命名的青岛市国防教育基地中遴选,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推荐。
      第十条 国防教育基地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当坚持建用并重的原则和巩固、提高、发展、创新的方针,加强建设,完善设施,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功能。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八一”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期间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基地进行检查,对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不力,或者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国防教育基地,及时给予批评指导并限期整改。
      区、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市国防教育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国防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基地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对国防教育基地进行1次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基地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命名,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已被命名为国家和省国防教育示范基地的,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按有关程序报请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和省国防教育办公室撤销命名。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国防教育基地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将国防教育基地建设资助资金纳入国防教育经费保障范畴。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市政府对成绩显著、作用发挥明显和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费用支出较大的国防教育基地,应当给予奖励和适当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基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基地对所接收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十八条 国防教育基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申请使用部队退役装备的,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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