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2014年9月30日)
字体大小: 打印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4年第2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07期
  • 成文日期 2014-09-30
  • 发布日期 2014-09-3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4〕89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信息接报

      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接报突发事件信息时,应重点了解清楚突发事件类、预警类信息的以下要素,并做好记录:

      (一)突发事件类信息

      1.事件内容(时间、地点、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件初判级别;

      3.已采取的措施;

      4.现场动态(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等);

      5.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6.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电话;

      7.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信息要详细核实。

      (二)预警类信息

      1.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可能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预警级别、警示事项;

      2.对外发布预警情况;

      3.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采取的措施。

      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区(市)政府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并在1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1个半小时。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二、核实调度

      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根据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初步研判需进行先期处置的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按照“一个信息,两次核实,多方验证”的要求,立即向其核实、验证接报的信息,调度其按照职能和相关预案要求开展工作,并由其负责报告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各级各部门值班人员应24小时在班在岗,随时接听值班电话,带班领导、分管领导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信息报告

      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方式报告信息。为便于掌握突发事件情况所发的短信只作为辅助方式,不能代替电话、当面或书面方式。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信息。接到报告的各级领导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应迅速传达贯彻。

      (一)突发事件类信息

      1.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视情短信告知市政府分管和相关副秘书长,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

      2.具有危害衍生性或可能衍生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先电话、当面或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随后再短信告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相关副市长,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

      3. 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先电话、当面或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随后再短信告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相关副市长、市长,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同意,并与市委总值班室协调一致后(市政府部门向省级业务部门上报信息也应与市委、市政府协调一致),立即电话向省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书面材料。

      4.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先电话、当面或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随后再短信告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相关副市长,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同意,并与市委总值班室协调一致后(市政府部门向省级业务部门上报信息也应与市委、市政府协调一致),立即电话向省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和国务院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书面材料。

      5.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短信告知市政府相关领导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

      (二)预警类信息

      1.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视情短信告知市政府分管和相关副秘书长,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

      2.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先电话、当面或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随后再短信告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相关副市长、市长,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

      3.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先电话、当面或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随后再短信告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相关副市长,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

      4.敏感预警信息根据实际情况报告。

      (三)传达领导指示并督促落实

      国家、省、市领导对突发事件作出指示的,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要迅速传达至市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的值班室,各值班室要迅速将各级领导指示传达至本部门、本单位和本区(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现场指挥员,并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情况、反馈指示落实情况。

      (四)信息续报

      对突发事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进展情况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提供书面终报。

      四、协调处置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的领导要按照预案要求、各自职责以及领导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现场或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下同),并协调联动,妥善处置。

      (一)区(市)政府领导出现场

      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要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二)市政府部门领导出现场

      市政府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指导、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三)市政府领导出现场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由市政府领导出现场指挥协调处置的,其级别以下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同时出现场。

      1.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

      2.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

      3.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较多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

      4.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市长应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现场的,根据市政府领导补位制度,由补位领导出现场;补位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现场的,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协调有关领导出现场。

      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市政府当日带班的副市长、值班副秘书长按照上述规定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

      五、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区(市)政府和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情工作,视情适时发布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敏感事件,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新闻宣传部门应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要求,协调事发区(市)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第一时间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做好舆情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要视情及时设置公开电话热线,接听群众有关咨询、求证,必要时,要安排专人(专家、心理医生等)进行心理疏导。

      六、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区(市)政府或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案例汇总、档案整理、分析评估工作,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一)案例汇总

      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形成典型案例。

      (二)档案整理

      收集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单位报送情况、简报、上报省政府材料、事件照片和影像资料,以及国家、省、市领导指示等,汇总整理存档。

      (三)分析评估

      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为今后处置类似突发事件提供参考。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1月19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处置工作规程(试行)》(青政办字〔2009〕152号)和2010年6月10日印发的《市政府领导赶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流程》(青政办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政府领导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要点

                 2名词解释

      附件1

     

    市政府领导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要点

     

      一、了解情况

      市政府领导在赴现场前应了解以下情况:

      (一)预案对该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规定和部门、区(市)的工作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顶级灾害、发展趋势和采取措施等信息。

      二、组织会商

      市政府领导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要立即进行会商:

      (一)迅速了解人员伤亡及救助、财产损失、现场救援力量等情况,事故现场周边是否有其他危险源,是否可能引发其他次生、衍生灾害,是否需要疏散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情况。

      (二)听取事发企业、当地政府、专项指挥部成员、专家等的意见建议,根据会商意见和专家建议,对事件级别、发展态势等进行研判。

      三、信息报告

      (一)掌握现场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做好续报工作;同时,要求现场指挥部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和续报。

      (二)如突发事件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要按照预案及时向上级领导提出升级建议,报请上级领导赶赴现场。

      (三)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需上级政府协调解决的事宜,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指挥调度

      市政府领导负责现场处置的总体指挥调度。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视情下设处置组、救治组、善后组、宣传组、综合组等职能小组。根据预案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处置措施,要求各部门和区(市)做好以下工作:

      (一)事发区(市)政府要充分履行突发事件处置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先期处置,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全力提供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并为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查证伤亡人员身份;会同市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闻通稿;提出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事宜。

      (二)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三)救援部门全力做好现场灾害控制,尽快消除灾害带来的影响,避免事故进一步升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四)公安部门迅速对危险源周边进行警戒,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做好现场保护、证据固定等工作,视情控制事故主要责任人,并协助查封其资金账户。

      (五)卫生部门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六)交通、市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在准确研判、确保各方安全前提下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七)新闻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组织记者采访及新闻口径把握。

      (八)其他需出现场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舆情引导

      (一)提出加强网络监控和舆论引导的要求。

      (二)根据事态发展,适时发布事件信息,决定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审查新闻通稿。

      六、善后与慰问安抚

      (一)指导事发区(市)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做好受灾人员及其家属稳定工作,并着手做好依法赔偿、事故调查、问责等准备工作。

      (二)视情代表市政府看望安抚受灾人员及其家属,慰问救援人员。

      附件2

      名词解释

      一、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突发事件的分级通常以死亡人数作为参考:3人以下(不含3人)为一般级别,3至9人为较大,10至29人为重大,30人(含30人)以上为特别重大。但不能仅以人员伤亡数量作为判断事件级别的唯一标准,财产损失、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影响范围等也是确定事件级别的重要因素。突发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社会安全事件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复杂性,法律上不作分级。

      (二)敏感的突发事件由于关联因素高度敏感和影响的不确定性,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敏感突发事件是指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危化品事故、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爆炸事故、船舶漏油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或发生在敏感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敏感纪念日,国家、省、市重要会议期间)、敏感地点(部队驻地、党政机关、涉外场所、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大桥隧道、人员密集场所等),或涉及敏感群体(外籍人士、军人、儿童、学生等)的突发事件。

      二、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别,并分别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表示。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以台风预警发布为例,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发布台风预警信号的标准是:

      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

      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

      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

      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