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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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4年第1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06期
  • 成文日期 2014-09-23
  • 发布日期 2014-09-2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4〕8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加强和规范建筑质量管理,全面提升建筑质量水平,根据“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的建筑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对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其中,未取得用地手续的,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取得用地手续、但未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取得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查处。

      (二)强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相挂钩的运行机制,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有效联动。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着力规范工程承包发包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凡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发包。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通讯、消防等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插手已招标确定的单体工程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依法分包工程必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承包。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要纳入施工现场统一管理。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工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罚款、暂停招标投标、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等处罚。

      (四)大力整顿规范建材市场。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材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伪劣建材曝光退市机制。积极推广应用高强钢筋、高标号水泥、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产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产业发展规划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建筑材料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好建筑材料的流通管理,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和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做好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认定和推广应用工作,税务、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税收和补贴优惠等扶持政策。

      (五)依法规范村镇工程管理。限额以上村镇建筑工程,要依法纳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村镇建筑项目实行属地管理,要加强对村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和农民自建房建设的管理。凡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筑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由区、市政府责令改正。

      二、进一步落实参建主体责任,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一)突出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因队伍选择、肢解工程、材料供应、资金拨付、工期要求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定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工程要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凡是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二)突出勘察设计单位的基础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是工程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对因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成果文件深度不够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服务,对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要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深度和完整性,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需征得业主同意;对涉及工程质量的重点部位、环节及建筑材料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

      (三)突出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作为建筑工程的直接实施者,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因违反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建材和转包、违法分包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信和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上报等事项。因未履行管理职责、把关不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突出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是过程质量监控的责任人,对因队伍资质、材料进场和工序验收审核不严格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监理单位要配备相应的项目现场监理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进场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对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外墙外保温、外窗安装等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单位发现质量问题需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要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职的直接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五)突出中介机构的相应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要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工程检测机构对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工程检测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检测机构要坚持“谁检验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检验人员互查、检验质量考核奖惩、检验过错责任追究、检验材料现场复核等制度。完善检验样品保存备查制度,加强对检验样品的管理,推行可追溯备查,确保在检验报告签发后的3个月内实现对检验样品的再复核或复检,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质量管理,严抓建设关键环节

      (一)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健全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控机制。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规范工程专项设计程序,对于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基础进行的专项设计内容,需经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后方可实施,确保原设计文件的使用功能和安全不受影响。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要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变更文件要明确是否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建立建筑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既有建筑临近设计年限5年前,设计单位要书面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可靠性检测鉴定。

      (二)落实抗震设防标准。应用隔震与消能减震技术,适度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避免采取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形体。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农民自建住宅要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楼面等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在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计。

      (三)强化现场质量管理。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组成框图上墙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现场管理人员应与中标人员一致,确保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杜绝中标项目经理和总监挂名不到场的现象。参建各方要通过搞好图纸会审、二次深化设计、技术交底,做好前期策划和质量预控管理,健全施工现场自查自纠机制。继续完善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通过设置材料设备样品库和工程样板、统一基准避免施工尺寸冲突、实体检查记录上墙、推行外墙外窗淋水试验等措施,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治理现浇混凝土楼板开裂、填充墙墙面裂缝、外窗渗漏、外墙外保温质量控制不到位、卫生间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常见问题,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明确防治措施,设立关键工序施工样板,力争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四)规范建筑材料管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建筑材料监管。完善检验验收制度,严格履行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对每批次进场材料都要进行验收,及时进行相关检验和检测委托工作,杜绝使用“瘦身钢筋”“粉末砖头”等不合格建材。严格取样见证和送检见证制度,落实建材检测工作责任,严禁未检先用。检测机构要实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身份登记制度,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要立即报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施工现场要将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建立台账备查。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严格工程竣工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验收标准,认真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好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组成和资格应符合相关要求,有条件的要邀请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参加。住宅工程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实行“一户一验”,重点检查外墙、外窗、屋面、卫生间及管道渗漏等常见质量问题。建立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制度,复核比例不低于10%。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六)落实保修和维护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探索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受理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人反映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业主在房屋装修改造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承诺不得破坏承重结构和管线设施;因装修导致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的,业主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完善住宅公共部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解决工程保修期限以外既有住宅公共部位的维修经费问题,化解使用、维护隐患,切实保障住户合法权益。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危房档案,加强危房排查和检测鉴定,积极推进既有建筑加固改造。

      四、进一步加强质量制度建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各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能力建设,根据本地建筑工程规模,保证质量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各区、市要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积极推行差别化管理,对重大项目、技术复杂工程和隐患较多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监控;强化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指导,完善考核评价办法。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突击检查相结合,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的常态化检查方式,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强化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结果要即时体现在各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系统当中,同时与企业及从业个人的资质资格、评优评先、市场准入与清出挂钩。

      (三)推进建筑产业化。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通过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施工,形成建筑产业化生产和施工能力。各区、市在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并逐年提高。在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中,优先发展装配式建筑项目。鼓励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务工程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鼓励商业开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优先扶持现代建筑产业,鼓励建筑产业化重大项目争取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支持。

      (四)推行优质优价制度。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并纳入招标投标管理中,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对获得优质工程等级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补偿奖励。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企业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并在工程获奖后予以兑现。

      (五)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建筑质量追溯制度,将建筑工程档案及参建各方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员基本信息统一纳入到城建档案,并在竣工工程显著位置镶刻责任铭牌。在建筑设计寿命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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