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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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年度期数 2014年第17、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05期
  • 成文日期 2014-09-02
  • 发布日期 2014-09-02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4〕3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青政发〔2003〕4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5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一、为保护青岛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水源污染,确保水源水质,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市水功能区划》,划分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范围共涉及全市67处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库、河流)饮用水水源地60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7处,主要为《青岛市水功能区划》中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且实际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三、根据“保护优先、保障安全、确保水质、兼顾水量、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有取水口的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一级、二级保护区;对无取水口的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二级保护区;根据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必要时划分准保护区。划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限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
      四、青岛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已划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或将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各区、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青岛市人民政府未划分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附件:1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水库)
       2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河流)
       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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