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的通知(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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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4年第17、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05期
  • 成文日期 2014-09-05
  • 发布日期 2014-09-0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4〕7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通畅和城市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停车秩序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内和经批准的道路停车泊位内,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道、车行道、广场、公共绿地停放。

      二、在城区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停放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一律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范围外停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经批准从事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负责维护道路停车洎位区域内的停车秩序,并接受辖区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实行对外经营收费的专用停车场,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收费或超出标准收费。

      五、凡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道、广场、公共绿地停放机动车的, 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凡违反规定占用车行道停车、擅自在车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停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区、市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停车秩序。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切实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城市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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