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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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年度期数 2014年第1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02期
  • 成文日期 2014-07-24
  • 发布日期 2014-07-24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4〕2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4〕8号),为切实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安排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的各项政策、规定宣传到退役士兵及其家庭,让退役士兵熟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安置政策,正确认识党和政府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要教育退役士兵珍惜军人荣誉,发扬敢吃苦、讲奉献、顾大局的优良传统,始终保持军人本色和作风。要大力宣传我市经济发展形势及改善民生政策,宣讲退役士兵安置各项政策规定及优秀退役士兵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先进事迹,鼓励他们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敢于开拓,自主创业,增强退役士兵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要周到细致地为退役士兵办实事、解难题,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措施,努力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狠抓落实。

      (一)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家、省、市规定的教育优待、就业服务、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户籍和档案管理等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方面的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努力扶持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二)全力推进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2〕68号)等,健全制度机制,全力推进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通过编发政策问答、发放“明白纸”、网络宣传等形式,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有关教育培训政策,使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达到100%。要依靠各类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试点开展网络远程教育;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组织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组织承办培训具体事务,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必要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各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岗位,强化措施,严格按照下达的安置计划公开进行考试考核,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就业岗位。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各区、市应参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伍初级士官按照最长不超过10个月、转业士官3个月的待安置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安置期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总分加10分。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由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安排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四)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退役士兵各项待遇及时落实。要认真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对2013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登记造册,认真测算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并向同级财政申请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核算并拨付到位,确保2014年8月1日前全面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要求复学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由征集地民政部门负责落实。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各级财政拨付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并注重加强对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按规定使用。要继续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足额领取到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定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落户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和健全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违反有关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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