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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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4-06-09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4-201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根据《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22号),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原则,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快改革创新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公办为主、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前教育协调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城乡适龄幼儿接受公平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发展目标
      到2016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资源充足、公益普惠、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普及水平、规范管理、保教质量等方面,达到全国同类城市先进水平。
      (一)学前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9%以上;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在城乡普遍开展,婴幼儿和家长(看护人)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
      (二)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显著增强。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全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达到幼儿园总数的8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的90%以上。
      (三)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规模不断扩大。全市城乡9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镇(街道)中心幼儿园100%达到省、市示范幼儿园标准,省、市示范类幼儿园达到城镇幼儿园总数的70%以上。
      (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大幅度提高。80%以上的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教师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幼儿园医务人员、财务人员、保育员和炊事员全部持证上岗。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快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区、市为主,区、市和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扶持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2.加大学前教育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成本的分担比例。各级政府应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拓宽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中,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850元/年以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贴标准达到2400元/年以上。各级政府应不断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公办幼儿园,扶持国企、部队、高校、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助学前特殊群体,加强师资培训,实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等。到2015年,市及各区、市政府部门举办的实验类幼儿园纳入财政拨款范围,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自收自支类幼儿园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3.优化城乡学前教育设施布局。按照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00所。每个镇(街道)至少举办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通过省级认定。加强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移交和使用的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加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加快满足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求。
      4.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通过给予税费减免、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优惠政策,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派驻公办幼儿教师、生均定额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5.资助学前教育特殊群体。学前教育特殊群体生均资助标准达到1800元/年以上,资助范围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城镇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等。切实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幼儿的入园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对具有参加集体活动能力的自闭症幼儿和视力、听力、智力等有障碍的幼儿进行融合教育。发展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鼓励区、市建设公办学前特教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教一体的学前特教机构。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残疾幼儿、孤儿免除保教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照不低于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加大保障力度,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现代化。
      1.提升农村幼儿园装备水平。健全农村幼儿园装备投入保障机制,按照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配齐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办公和保教设施设备。加强农村幼儿园装备管理,提高装备利用率。
      2.提升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幼儿园信息化建设,重点为农村幼儿园配建校园网。搭建青岛市学前教育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动信息技术在幼儿园管理、保教工作、师资培训等方面广泛应用。
      3.提升学前教育国际化水平。建立境外学前教育机构与本市幼儿园之间互访、学习交流机制,积极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经验。鼓励引进境外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办园。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质。
      1.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实施第二轮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三年全员培训计划,加强医务和财务人员、保育员、炊事员等人员培训。实施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计划,鼓励优秀幼儿教师在职参加本科及以上教育,所需经费由区市教育部门、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实施名师、名园长培训计划,建立幼儿园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制度,支持名师、名园长开展带“徒弟”活动。鼓励农村幼儿园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每年免费为农村地区定向培养200名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幼儿教师,其中男教师不少于50名。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幼儿教育高等院校建设工作。
      2.落实幼儿园师资配备标准。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配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提高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到2015年,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教师比例达到50%以上,每所农村幼儿园至少有1名公办幼儿教师。其他各类幼儿园按照师资配备标准配齐教职工。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
      3.切实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各级政府、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依法保障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到2016年,经考核认定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要达到公办幼儿教师平均工资的70%以上,工资、保险等待遇按80%以上的比例列入区(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由区、市政府统筹发放。
      (四)加快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完善学前教育监管机制。加强幼儿园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监测制度,对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配备、保教质量等实施动态监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办园行为和经费使用的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2.加快幼儿园招生制度改革。完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建立幼儿园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扩大城镇适龄幼儿就近入园试点范围。按照省定标准控制幼儿园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班额标准的下限开展小班化试点工作。
      3.加快幼儿园办园模式改革。各级政府部门、群众团体举办并已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幼儿园,要逐步移交给幼儿园所在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完善以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核心的镇域一体化管理模式,实行办园经费、教师调配、师资培训、保育教育等方面的统筹管理。推广集团化办园经验,采取“名园带弱园、名园带新园、公办园带民办园”等措施,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规模。
      4.加快幼儿园保育教育改革。各区、市要加大学前教育教研人员配备力度,建立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幼儿园保教工作专家指导团,重点指导农村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充分发挥实验类、示范类幼儿园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进省、市十佳幼儿园和省、市示范幼儿园创建活动。完善幼儿园保育教育与小学教育有效衔接的机制,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
      5.深入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建立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注册制度,加强对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管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医教结合、科学专业”的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早期教育指导体系。各区、市至少设立1处独立建制的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并依托幼儿园、社区医院、妇幼保健站(所)、全国科学育儿示范基地及项目服务点、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每年为辖区内婴幼儿家长(看护人)提供4次以上免费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加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研究,制定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纲要,提高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质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区、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区、市要优化调整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综治、质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二)加强督导考核。各级政府应将下级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市、区(市)政府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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