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4年本)的通知(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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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4-05-22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3〕32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依法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依法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4〕7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市政府及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投资事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核准、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四、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做到相关权限同步改革、同步下放,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对口行业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青岛市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区、市河流以及跨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余热余压发电: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500千伏及以下、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域内地方铁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国道、省道和一级公路项目,除需省里平衡资源及外部建设条件的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域内跨区、市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区、市调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供水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域内跨区、市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限价商品房项目、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写字楼一倍以上)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供热、燃气、自来水、中水回用等其他城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政府和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小于3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核准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按属地化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除跨区、市及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企业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由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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