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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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23-2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88期
  • 发布日期 2013-12-0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3〕4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结构,提升旅游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乡村旅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为指导,按照城乡互动、产业融合、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精品开发、集聚发展的原则,融合美丽乡村、生态乡村、文化乡村、文明乡村发展理念,通过产品精细化、服务标准化、运营品牌化和产业规模化,进一步加快乡村旅游发展,带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和农民就业增收。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市培育形成40个旅游强镇、80个旅游特色村,打造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乡村旅游品牌,乡村旅游总收入和经营农户平均收入明显提高,乡村旅游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明显。
      三、工作重点
      (一)健全旅游规划体系。各区(市)、相关镇(街道)要编制完善乡村旅游规划,并做好规划的实施评估和社会公示。大沽河流域13个重点旅游镇(街道)编制旅游规划的,对每个镇(街道)给予50%的规划设计费补贴(最高30万元),以推动大沽河生态旅游长廊建设,加快北部旅游发展步伐。
      (二)开发高端旅游产品。挖掘与整合乡村旅游资源,加大招商引资和服务推进力度,重点培育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精品项目,发展渔家风情、山林山岳、滨河生态、温泉养生、田园农耕、历史民俗等六大产品。对符合标准的旅游特色点给予扶持奖励。
      (三)培育旅游活动。深入挖掘整合果蔬采摘、赶海拾贝、农(渔)事活动、民俗节日等资源,着力完善场地环境、交通集散、标识引导、信息服务等功能,搭建农民经营平台和市民参与平台,加强宣传和氛围营造,努力提升乡村旅游节会活动的规范化、规模化、群众化水平。对规模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乡村旅游节会活动给予扶持奖励。
      (四)开发旅游特色商品。大力开发土特产品、旅游纪念品、特色食品三大系列乡村旅游商品,鼓励在游客集中区域发展旅游购物场所,支持开展前店后厂式的游客参与体验式销售,综合运用媒体与网络开展品牌商品营销。适时组织乡村旅游商品集中展销活动。
      (五)壮大旅游产业主体。突出农民作为参与主体与受益主体的地位,支持农民联户经营和公司化运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着力整合资源,引进社会资金和专业团队,开发乡村旅游大项目,培育乡村旅游龙头企业。重点提升农家乐餐饮、住宿的接待规模和服务水平,提高直接从事旅游业的农民收入。扶持奖励旅游强镇(街道)、旅游特色村(社区)和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
      (六)建立旅游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乡村旅游等级划分和星级标准规范引导体系。全面落实厨房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冲水厕所、热水淋浴、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和储藏间等基本设施,公用客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对推进乡村旅游改厨改厕工作达到相关行业标准的区市,经考核验收后给予扶持奖励。
      (七)健全集散与咨询体系。加快构建连接城乡旅游的快速公共交通体系,建设乡村旅游集散中心、大沽河流域旅游服务站、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自驾车营地,逐步建成乡村旅游集散和咨询服务体系。在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乡村旅游干道等区域设置交通旅游引导标识。相关区市要加快建设大沽河旅游服务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一定的投入扶持。对符合标准的乡村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给予补贴扶持。
      (八)建设旅游营销平台。依托青岛旅游网,建立乡村旅游网络营销平台,及时发布旅游信息、答复旅游咨询、接洽安排旅游活动。筛选形象鲜明、特色突出的乡村旅游品牌,纳入全市旅游营销体系。鼓励旅行社等企业,参与乡村旅游运营,开拓乡村旅游市场。
      (九)加强旅游行业培训。完善乡村旅游服务资格证,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乡村旅游培训机制。将乡村旅游纳入全市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范围并予以重点支持,实行乡村旅游全员免费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相关区市要建立健全乡村旅游推进机制,形成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措施,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建立各级领导联系乡村旅游点制度,指导乡村旅游又好又快发展。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分析乡村旅游发展形势和运行质量,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市级财力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力度,相关扶持奖励资金在每年安排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落实和保障,积极争取省“两区”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系列规划编制和乡村旅游设施建设。各区市要配套相应的政策,加强政府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开发面向乡村旅游的信贷、保险产品。
      (三)加大土地规划支持。为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提供,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重点安排乡村旅游发展用地,并给予指标倾斜;海域、水域、滩涂使用规划要优先发展垂钓、渔家乐和养殖观光旅游。支持利用新农村改造挂钩置换出来的土地、自有住宅、旧厂房、森林看护用房等发展乡村旅游;鼓励承包、租赁林地、水面、山头发展旅游,支持农村土地有偿流转壮大乡村旅游经营规模。
      (四)给予税费优惠。参照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相关税费政策,免征乡村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利用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改造的废弃土地发展乡村旅游项目的,自项目营业之日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自2013年8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乡村旅游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减免新开办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度减免或缓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把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乡村文明行动和最美乡村建设计划。生态创建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和政策向乡村旅游倾斜,优先建设乡村旅游资源集聚区域的路、水、电、气、暖、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乡绿道,延伸公交线路,开通周末旅游公交,配建停车场,消除乡村旅游区(点)与主要交通干道之间的交通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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