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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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4年专刊(2)
  • 总期刊数 总第八十五期
  • 成文日期 2004-09-29
  • 发布日期 2018-12-18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0〕115号
  • 青岛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试行办法

    (2000年7月21日青政发〔2000〕115号发布 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集成电路卡的应用管理,保证集成电路卡应用的便捷、安全、可靠,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非金融集成电路卡应用发行、集成电路卡芯片和卡片制造、销售及集成电路卡系统集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金融集成电路卡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金卡工程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本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承担。

      计划、工商行政、公安、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集成电路卡应用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市集成电路卡应用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商行政、税务、公用事业、交通等部门和其他推广应用集成电路卡的单位,应当按照青岛市集成电路卡应用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和相关行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发展规划,经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行业统筹规划集成电路卡的应用发行工作,发展通用、兼容的集成电路卡集成系统,实现集成电路卡的一卡多用和信息共享功能。鼓励跨系统、跨行业发行和推广使用集成电路卡。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向社会发行集成电路卡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报送发卡计划,由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汇总编制年度发行计划。

      第七条 拟在本市范围内发行集成电路卡的单位,应当编制集成电路卡发行可行性报告,发行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目的及范围;

      (二)发行的实施方式、时间;

      (三)系统集成概况;

      (四)发行成本测算;

      (五)其他规定事项。

      发行具有支付功能的集成电路卡,其发行可行性报告还应当包括预付费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行的集成电路卡拟在本市发行的,本市的应用和承办发卡单位应当在发行前三十日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发行计划向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本市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该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发行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发行计划向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在本市制造、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卡片及系统集成的,应持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向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集成电路卡的发行价格,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集成电路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向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卡发行单位应当保证所发行的集成电路卡的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芯片、卡片制造集成电路卡。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发行的集成电路卡需要作废处理的,发行单位应当在决定作废前三十日到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作废登记手续,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发卡单位应当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不得因此损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在本市已发行的集成电路卡,其发行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六十日内到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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