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04〕12号),青岛市林业局(青岛市城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现予印发。
青岛市林业局(青岛市城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04〕12号),组建青岛市林业局(青岛市城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城市园林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1.原市林业局承担的全部职能。2.原市园林环卫办公室承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林业局(市城市园林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园林绿化政策法规、政府规章、行业发展目标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森林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绿线”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园林绿化标准化管理工作。(三)组织、指导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和防沙治沙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森林资源(含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市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负责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和使用林地的审核工作;负责城市(含市、区的城区)古树名木的鉴定、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五)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森林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六)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指导林场、苗圃、湿地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七)负责重大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产业化建设;负责林业、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八)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依法审批占用城区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事项;组织审定重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园林绿地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九)参与城市公园和海滨风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评定工作;制定公园和海滨风景区的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检查市属公园、海滨风景区、广场、绿地等管理工作。(十)参与调整、审定园林有关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管理。(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十二)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义务植树和群众性园林绿化工作。(十三)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森林防火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十四)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林业局(市城市园林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督查、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财务、计算机网络、资产管理及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林业、园林宣传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协助做好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园林队伍建设;承办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园林绿化行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市林业、园林绿化发展和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林业发展和保护的经济调节意见;负责重大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审定、调整全市园林绿化养护(管护)管理作业经费基数;参与审定、调整有关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财务管理、审计和统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四)资源林政法规处
负责组织编制林业、园林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林业、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报批工作;组织制定、审核林业、园林绿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林业、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方向、政策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和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承办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等工作。
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森林资源消长调查和动态监测;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审批、审核树木的砍伐迁移;审批占用城区绿地事项;负责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和使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市属各动物园(馆)动物的饲养、繁殖工作;负责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报批;负责城市(含市、区的城区)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鉴定、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林业种质资源、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
(五)规划科技处
负责全市林业区划、规划;组织编制林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绿线”规划工作;负责森林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规划;组织市属城市园林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有关规划方案的评审;审核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公园、海滨风景区规划及其调整方案,市区园林绿地的改造、更新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组织开展林业、园林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园林科技成果的申报和评审鉴定工作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园林绿化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建设工程处
负责拟定全市林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审定全市林业、园林建设项目和施工方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参与林业、园林建设工程的项目评估论证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修订。
(七)造林园林绿化处
组织、指导造林绿化、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林业综合开发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建设;指导林场、苗圃、湿地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指导林产品加工、森林旅游、花卉和药材生产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林业、园林方面的协会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市园林绿化工作;参与审定全市园林公园、海滨风景区规划及其调整方案;协调、指导所属的苗圃生产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属各类公园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规定设置纪委(挂监察室牌子)、机关党委、工会、团委。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林业局(市城市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名,工勤人员编制11名。其中,书记、局长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7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均为正处级)。
五、其他事项
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处为市林业局(市城市园林局)直属单位。行政编制8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主要职责:
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案件;拟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并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园林绿地防火和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全市护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