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加强重点事项和重点领域行政监察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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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三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六十六期
  • 成文日期 2004-02-15
  • 发布日期 2004-02-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7号

  • 监察局关于加强重点事项和重点领域行政监察的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监察局《关于加强重点事项和重点领域行政监察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市监察局
    关于加强重点事项和重点领域行政监察的意见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推进抓源治本防腐败工作,现就加强重点事项、重点领域行政监察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重点事项、重点领域的行政监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依照《行政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努力通过监察,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从而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监察范围
      主要是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等权力比较集中、群众比较关注、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事项和重点领域。
      三、监察内容
      (一)办事是否合法;(二)程序是否规范;(三)政务是否公开;(四)监督是否到位;(五)行为是否廉洁;(六)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四、监察方式
      (一)听取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的情况汇报;(二)检查有关台帐、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件等;(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等资料;(四)现场实地察看;(五)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六)到管理服务对象及有关方面走访调查;(七)列席有关会议,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八)对各种招投标、考试等活动的重要环节派人参与监督;(九)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采取巡视监察和常驻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十)《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工作机制
      每年的具体监察项目,由市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组织实施。每年年终,市监察局要将全年的监察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在对某一事项或领域具体实施监察时,可从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或其他部门和单位中抽调人员参加。必要时,提请审计等有关部门协助。
      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下达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问题,深入调查后,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拒不执行,限期内不整改或屡查屡犯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监察。要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被监察单位的正常业务和管理活动,不得接受被监察单位的钱物及宴请或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不得擅自答复或进行处理。(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监察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主动向市监察局通报承担的重大事项,在监察人员监察时,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设置障碍、逃避或抵制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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