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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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一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六十四期
  • 成文日期 2004-01-01
  • 发布日期 2004-01-0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3〕7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清理和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利用行政、法律和市场等手段,集中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通过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规范整顿建设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培育信用体系,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起从源头上防止新拖欠的长效机制,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目标重点
      春节前,以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农民工工资拖欠为重点,严肃查处恶意拖欠行为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准备,确保社会稳定。
      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借鉴先进经验做法,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政府投资项目拖欠以及其他项目拖欠,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市场主体的责任权利,建立法治、高效的防止拖欠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从2004年开始,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分工负责,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1.解决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当前,要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清理整顿工作,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列出还款计划,尽快还款;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采取降低资质等级、不核发开发经营许可、取消新开发项目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同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一是把好施工许可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近三年开发项目未拖欠工程款证明,对于无故不提供证明或拨付不到位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书;同时要全面实行施工许可公示制度,凡被举报有拖欠行为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书。二是把好过程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预(销)售证书时,必须按进度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款拨付情况,严格查验建设、施工单位认可的工程款拨付证明,凡有拖欠行为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阶段性拨付工程款情况,对于每年12月1日前未能进行阶段性决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要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予以吊销资质。三是把好验收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支付工程款认可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拖欠工程款房地产企业名单,计划、国土部门不得对其办理项目立项备案和用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辖区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存在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行为的信誉不良企业,人民银行要通过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各金融机构公布企业名单和信贷业务信息,各贷款银行要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停止授信。
      2.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对现有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进行认真的排查摸底,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2004年春节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3年内要将目前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对于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擅自超支引发拖欠的,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资金解决方案,避免因长期拖欠而引发不安定因素,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使用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含国债投资),各区市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区市,市政府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3.解决好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拖欠工程款问题,在有关部门把好上述施工关、过程关、验收关的同时,建筑业企业也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4.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汇总信息,研究解决重大拖欠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制和拖欠工资举报制度。
      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已获得的工程款必须优先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同时必须设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门机构,对所承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排查,认真办理投诉上访,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要建立值班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端的责任,总承包和分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劳动监察、仲裁、信访联动办案、“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要切实加强监察执法,检查中要做到“五清”,即拖欠主体清、拖欠人数清、拖欠金额清、解决措施清、包案责任清,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立即补发;暂时有困难的,要责令其制定清欠计划,在春节前还清欠薪,并跟踪落实。对拒不按期改正的,在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要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将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加行业处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对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实行“四快一援助”,即快受理、快立案、快开庭、快裁决,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的法律援助;用人单位对裁决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可指导农民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取消投标资格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联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企业及工程信息。对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协调帮助解决拖欠工程款,并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坚决予以降低企业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二)综合治理,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
      1.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0号)规定,严格各项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防止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必须有切实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2.加强信用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执业的信用记录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企业诚信记录,约束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计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
      3.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继续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抓紧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要全面推行代建制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坚决查处超标准、超规模建设,从源头上杜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再次发生。
      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建设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按进度及时签证、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对于建设单位有恶意拖欠行为的,要立即停止施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业企业出具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依据监理情况做出公正评判。造价咨询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
      4.积极建立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劳动法》严格劳动用工制度,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强化工资支付监控,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所有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总、分包责任制度,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组织领导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城市道德信用建设、城市文明形象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把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切实抓好该项工作,市政府已成立了市解决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建立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网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网络。市政府将在明年5月份对各区、市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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