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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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二十四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六期
  • 成文日期 2002-12-15
  • 发布日期 2002-12-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9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护青岛境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2〕2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标志和保护装置,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巡查、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工作,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护线员或聘任兼职护线员。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沿线的单位、群众进行有关管理安全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因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巡查、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工作等涉及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着力抓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上违章建筑物的清理工作。同时,积极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后建、改(扩)建及维修工作中的服务工作,协助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及时对事故管道组织抢修,对泄漏和排放的原油进行回收处理。
      四、严禁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禁止移动、损坏、拆除为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而设置的标志和保护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巡查、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工作;管道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禁止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挖塘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种植深根植物;禁止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开山、爆破和修筑大型工程;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前征得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禁止在穿越河流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米范围内采沙、挖泥、筑坝、炸鱼和进行水下爆破等可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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