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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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二十三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五期
  • 成文日期 2002-12-01
  • 发布日期 2002-12-0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91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
    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青政办发〔2002〕9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教育局 市计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残联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平明显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但是,目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完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体系
      1.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充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确保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接近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2.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扩大青岛盲校和青岛中心聋校普通高中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和高等院校培养合格的高中毕业生。积极发展视力、听力残疾人职业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创造条件,使更多的轻度智力残疾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后接受适当年限的职业技术培训或中等职业教育。3.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我市高等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特殊教育专业(班),以满足视力、听力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建立我市残疾人高等教育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自学教育、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接纳有接受高等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使残疾学生与正常学生在招生录取中平等竞争。4.开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和多重残疾儿童的训练、康复工作,不断健全特殊教育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学前一年残疾儿童入园率达到70%左右。特殊教育学校要举办相应残疾儿童或多重残疾儿童的学前班、康复班;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对残疾幼儿进行教育训练。各级残联、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积极指导社区、家庭对0—3岁残疾儿童实行早期干预,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训练、早康复。5.开展成年残疾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及有条件的社区、乡镇,应重视残疾人成人教育,根据市场需求和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坚持城市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就业相结合,农村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和扶贫相结合,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相结合,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自我服务、自食其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各级残联应加强残疾人文体工作,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调整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特殊教育现代化水平
      6.调整学校布局,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格局。统筹规划我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根据社会需求、生源情况,采取同类合并、扩建、置换等形式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各类学校要明确办学任务,青岛盲校、青岛中心聋校在分别做好全市视力残疾儿童少年、七区听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承担全市高中阶段以上的教育;七区特殊教育学校承担本地弱智儿童的义务教育;五市特殊教育学校承担本地听力残疾、弱智儿童的义务教育。巩固完善以青岛盲校、青岛中心聋校为龙头,以各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认真做好青岛盲校、青岛中心聋校的迁建扩建工作,建设国内一流的特殊教育学校。7.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提高特殊教育现代化水平。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计〔1994〕162号)和《全日制盲校、聋校、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有关规定,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十五”期间,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30%以上特殊教育学校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积极争取在青岛盲校建立全国第一个国家级盲教育资源中心。
      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特殊教育的现代化。各特殊教育学校要配备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工程、学校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中,应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有关政策。各地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应考虑残疾学生的需求。
      三、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
      8.进一步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在普通学校开设正常儿童少年和残疾儿童少年相互融合的学习环境,使更多的残疾儿童少年到普通中小学就读,充分发展残疾学生的潜能。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教具、学具和专用设备,要扶持随班就读较多的普通中小学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为残疾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和身心康复服务。9.扩展特殊教育学校功能,完善特殊教育指导体系。青岛盲校、青岛中心聋校要充分发挥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示范、业务指导、师资培训、教育咨询等作用。各区市特殊教育学校要承担各地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指导任务,定期派出教师对各乡镇中小学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教学工作进行巡回指导。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面向社区和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的服务体系。各级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应对各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制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残联应积极争取社会援助,改善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10.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特殊教育既要重视残疾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又要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针对学生差异,实行分类教学和个别化教学,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疾学生都能得到发展。各特殊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方案,积极开发符合各校实际的校本课程,积极进行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11.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科学研究、理论研究和教学研究,加强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学教研室和教科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教研员和研究人员。积极组织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科教学研究活动,鼓励教师参加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奖励成绩优秀的教师和学校。抓好“十五”期间国家级、省级、市级特殊教育科研项目的立项、指导和鉴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成立特殊教育研究会,发挥学术团体的参谋、带动和促进作用,加强与国内外特殊教育学术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国际有关组织的援助与支持。
      四、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教师待遇,建设高素质的特殊教育队伍
      12.加强特殊教育教师教育工作,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引进一批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的毕业生充实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对在职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新教师进行系统的特殊教育理论与技能培训,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训和特殊教育专业的进修。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特殊教育学校负责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及骨干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特殊教育学校负责各地附设特殊教育班和承担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普通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要大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奖励在特殊教育工作中成绩优异、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集体)。“十五”期间,在青岛大学师范学院、青岛师范学校、平度师范学校、青岛幼儿师范学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13.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鼓励教师终生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特殊教育津贴按职务等级工资、职务等级工资提高的10%部分、津贴部分之和的20%计发。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二十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离、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对有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教师,各地应视其班内残疾学生的数量和残疾程度,适当增加主要责任教师的津贴。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4.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将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指导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和《青岛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办法》,切实做好控制残疾儿童少年辍学工作。15.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特殊教育经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89〕21号)的有关规定,筹措和使用特殊教育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加特殊教育办学经费,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中小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所免收杂费从市、区(市)财政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盲生、聋生免费教育。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不断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基金要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有一部分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部门要关心和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16.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特殊教育均衡发展。市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将制定全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和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复查的重要内容,保障我市特殊教育的健康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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