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经济发展投诉受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第二十二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四期
  • 成文日期 2002-11-15
  • 发布日期 2002-11-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8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经济发展投诉受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经济发展投诉受理工作规则

      为充分发挥青岛市经济发展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以及各网络单位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时、客观、公正地受理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逐步实现经济发展投诉受理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通过受理经济发展投诉,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职责
      经济发展投诉受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一)市经济发展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投诉领导小组)是全市经济发展投诉受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二)投诉中心受投诉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处理全市经济发展投诉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1.制定经济发展投诉受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受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损害企业和个人利益,影响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投诉;3.协调处理经济发展投诉中涉及部门较多和领导交办的投诉事项;4.落实投诉件办理的责任单位,并对投诉办理工作进行督查;5.对网络单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考核;6.组织网络单位工作会议,研究和分析投诉工作形势,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出工作意见;7.及时向投诉领导小组汇报全市的投诉受理情况,提出工作建议;8.其他有关工作。(三)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是经济发展投诉受理工作的网络单位。其主要职责:1.受理投资者对本区市和本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2.解决应由本区市和本部门、单位负责解决的经济发展投诉问题;3.承办投诉中心交办的经济发展投诉事项;4.定期向投诉中心报告工作情况,重大和紧急的投诉事项要马上处理,并及时报告;5.其他有关事宜。
      三、受理范围
      (一)关于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私设审批事项,越权审批或仍在审批已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投诉;(二)关于在办理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务活动中,态度粗冷、无故拖延、无理刁难,或未按规定、承诺时限办结的投诉;(三)关于违反规定擅自搭车收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或未经批准对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的投诉;(四)关于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基层提供有偿服务、推销产品,或向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五)关于各种影响生产经营,影响公开、公正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投诉;(六)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各类投诉。
      四、工作程序
      (一)登记
      投诉中心接受投诉时,须详细记录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投诉时间以及投诉事由。必要时,请投诉人提供便于处理投诉的有关资料。(二)分类处理
      投诉处理工作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及时、公正地进行。1.对政策规定明确的投诉,应立即给予答复;2.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投诉,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由受理者登记后,直接按职责分工转有关承办部门处理;3.情节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由投诉中心按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并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处理。必要时由投诉中心直接牵头处理;4.重大疑难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直接报有关领导批示办理,一般按职责落实到部门,必要时由投诉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三)督办反馈1.事实清楚、情节较简单的投诉件,承办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办结后3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投诉中心,投诉中心2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分别向投诉中心和投诉人说明;2.情节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会同办理的投诉件,各承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办结后5日内由牵头部门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投诉中心,投诉中心2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分别向投诉中心和投诉人说明;3.对重大疑难投诉,承办部门要随时报告处理进展情况;4.投诉中心要定期对各网络单位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可要求被投诉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奖惩
      (一)投诉领导小组每年对经济发展投诉受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二)投诉中心每年对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三)加大受理、处理投诉工作监察力度。对投诉中心转办、交办的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又不及时向投诉中心说明情况的,由投诉中心予以调查,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或在受理、处理投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青岛市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青岛市关于对违反行政审批暂行规定行为的党政纪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