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山东政报》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宣传征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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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2-11-15
  • 发布日期 2002-11-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2〕4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山东政报》(以下简称《政报》)是由省政府主办的机关刊物,行使省政府公报职能,是省政府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是由市政府办公厅编辑出版,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市政府法定出版物。为切实做好2003年度《政报》和《公报》征订发行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2003年度《政报》宣传征订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度〈山东政报〉宣传发行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2〕61号)精神,现就做好《政报》宣传征订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省政府确定《政报》行使省政府公报职能,在《政报》上刊登的省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多年来,《政报》坚持“传达政令、指导工作”的办刊方针,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省政府、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报》是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学习、运用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重要途径。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做好《政报》的征订工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今年各区市的征订指导数为每个区市230份,各区市要结合本区市的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政报》的宣传普及和组织发行,作为一项保证政府政令畅通的工作,列入日程,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完成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指导性征订任务。
      二、认真做好2003年度《公报》宣传征订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公报》宣传发行工作的重要性。《公报》是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决定创刊发行的。《公报》是市政府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标准文本和法定载体,是市政府传达政令、指导工作、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和形式。《公报》自2001年7月创刊发行以来,对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社会各界获取并学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重要渠道。做好《公报》的宣传发行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是普及政府各项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需要,是促进政府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为此,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公报》的地位和作用,在2002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搞好2003年度《公报》的宣传、征订工作。
      (二)征订范围。
      1.2003年度,要通过宣传组织,努力使《公报》订阅到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县级以上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各区的县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如各区的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中学等),各市的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同上),农村实行税费改革的村等需要订阅的单位。有订阅报刊经费的区、市政府县级以上领导同志。
      2.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外经贸局等市政府对外联络部门,要积极向驻青外资企业、驻青港澳台企业等做好订阅宣传工作;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经合办等部门,要做好中介机构、驻青内资企业等的订阅宣传工作;市工商局要做好私营企业的订阅宣传工作,要通过加大宣传组织力度,使更多的企业自愿、主动订阅《公报》。
      三、征订方式
      《政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务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征订数量和征订费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征订明细按附后征订单项目做成表格,统一报盘。《公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务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征订数量汇总后,填报征订单,通过传真或金宏办公网络系统,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具体手续由青岛日报社办理。
      联系电话:5911128 5911088(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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