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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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二十二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四期
  • 成文日期 2002-11-15
  • 发布日期 2002-11-15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
    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单位按新配套费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结算,多退少补,开发商按新政策与购房者签定合同。2.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开发商未和供热(气)单位签定供热(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集资费的,应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后的1.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集资费的,应予以纠正。2.购房者入住时需交集资费,4月1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签合同的,按新配套费相关政策执行。3.经济适用住房原在批准的价格外收取的集资费,允许按配套费相关政策计入房价。(三)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
    用户与供热(气)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本通知下发后,青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收取的每平方米12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同时停收。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1〕37号)规定的范围,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后的供热设施、住宅楼建筑红线内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青岛市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当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及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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