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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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二十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二期
  • 成文日期 2002-10-15
  • 发布日期 2002-10-15
  • (青政发〔2002〕109号)   QDCR-2016-000010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和聘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直主管部门和受委托代理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所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实施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岗位工作要求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聘任和考核管理。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认定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经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应系列或者专业任职条件,对其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进行评审,由批准组建评委会的部门认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等级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六条 评委会按照下列规定组建:(一)初级评委会,由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市直主管部门组建;(二)中级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建;(三)高级评委会,按省有关规定组建。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从各行业或者单位推荐的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的专家中选拔,按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评委专家库。从评委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年度评委会成员。年度评审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符合所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者专业规定的任职条件;(四)符合本专业所要求的职称外语、计算机专业水平规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受理申报材料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对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由所在单位向初级评委会推荐。对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省授权本市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受理并组织评审。对申报其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报省高级评委会评审的,经系列主管部门资格审查,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推荐;(二)评委会按照各系列或者专业的评审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评议,经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三)评审的结果由批准组建评委会的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公布,发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因岗位转换需改系列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或者考试。
      第十一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与岗位一致的,在见习期满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按规定认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的,应当按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实行全国考试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调入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按规定确认。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经省授权的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认,报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格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 资格考试分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和地方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必备的学术、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术、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用人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者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常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资格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境外的职业资格认证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确实需要且水平相当,可纳入本市职业资格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资格证书,按规定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注册。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十七条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政策性收费实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当按照省规定的结构比例要求,在市、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数额内进行。对结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管理,实行自主设岗、自主申报、自主聘任。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未建立考核制度的单位,不得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年度考核以年度工作任务和业绩为依据,任期考核以聘约为依据。考核内容、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续聘和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拒绝参加考核或者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续聘;对任职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资格的评审。经考核为优秀的,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晋升或者聘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解聘或者低聘。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工作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剽窃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造成重大生产、技术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省授权本市评审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市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研究同意;(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研究同意。
      对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收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并将取消资格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成员或者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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