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对八大关、太平角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范围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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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二十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二期
  • 成文日期 2002-10-15
  • 发布日期 2002-10-15

  •   为了保护八大关、太平角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环境,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八大关、太平角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的搬迁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对八大关、太平角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范围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区域范围:八大关、太平角风貌保护区(香港西路以南,荣成路、汇泉路以东,太平角六路以西)和小鱼山风貌保护区(鱼山路、福山路以南,莱阳路以北,大学路以东,福山支路以西)区域。
      二、市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整治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三、对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城管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规划、城管监察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擅自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转租、转让,或不按租赁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公有房屋,或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或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连续闲置1年以上的,由公房出租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五、对擅自占用道路等公共场地经营的,由城管监察部门依法取缔;对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擅自占压、损坏公用设施和绿地及附属设施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七、对在公共场地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乱贴、乱画广告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其清除,依法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阻挠、妨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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