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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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九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一期
  • 成文日期 2002-10-01
  • 发布日期 2002-10-0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107

  • 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36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
      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或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认真组织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针对他们普遍关注的安置、就业、社会保障等有关问题,深入宣传现行的安置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形势和当前安置就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他们自觉服从国家、军队建设的大局,树立自立自强意识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鼓励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珍惜军人荣誉,自觉服从政府安置,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国家、省“双拥模范城”评选工作,广泛开展“学老兵,赞老兵”活动。各区市要加强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管理,在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工作和政
    治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回到地方后遇到的困难。退役士兵所在街道办事处(镇)要结合社区综合管理,认真开展谈心、家访活动,组织退役士兵过好党、团组织生活,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
      三、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努力拓宽安置渠道
      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采取政府安置就业、引导鼓励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拒收。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今年的安置计划,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部门依照“按比例分配任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联合制定,由市和各区市政府批准下发。全市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02年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一)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区市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货币化承担安置任务等办法筹措资金,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自谋职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区市要把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和标准,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财政要拨出专款,对需要培训的退役士兵,每人补助培训费800元。对不愿自谋职业的,仍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保证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二)试行“双考”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各区市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择优安置。今年,首先在有接收安置计划的事业单位中实行“双考”安置。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人事局另行通知。对不参加“双考”和“双考”未被录用的人员,由政府负责一次性“保底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保底安置”资格,其档案退回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失业人员对待。
      (三)继续实行安置指标有偿转移。今年的有偿转移金参照去年的标准执行,中央、省驻青单位安置指标的有偿转移由市军安办审批。各区市要加大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力度。有偿转移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政、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对2001年度欠交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进行集中清理。对未接收退役士兵,又不提出安置指标有偿转移申请的,或接收单位因工资、生活待遇不落实引起退役士兵上访,又由军安办重新安置的,原接收单位按当年标准交纳有偿转移金。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易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本人城镇户口的;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五)加强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各区市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进一步增强其择业能力。各级政府可委托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各区市对安置到各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由该单位组织对他们参加岗位技能培训。
      (六)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出具就业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级安置机构可根据具体实际,试行先报到落户,再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四、积极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山东省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使用服务机构,坚持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有组织、有计划地把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引入劳动力市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区市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切实帮助农村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要鼓励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参加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对完不成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不能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取消其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因拒收退役士兵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各级安置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服务手段,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确保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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