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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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八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期
  • 成文日期 2002-09-15
  • 发布日期 2002-09-1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106号

  •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全面清理整顿我市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的重点是:在本市非法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和违法批发、经营、运输烟草专卖品等行为。
      二、各级烟草专卖、工商、质监、交通、公安、海关等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卷烟经营单位、个人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经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卷烟批发企业进货。对贩卖走私、假冒商标卷烟和销售非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卷烟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的,除没收卷烟外,要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五、从事烟草专卖品运输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从事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六、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目前我市尚没有经批准设立的该类市场。凡在我市设立的烟草专卖品集中交易市场,都属非法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七、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及经营假烟的,由烟草专卖、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销售走私卷烟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货值五倍以下罚款。凡为走私、贩私卷烟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一经查实,由执法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九、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执法部门依法查获处理的非法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十一、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各级执法监督部门揭发举报各种非法卷烟经营活动,各级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十二、本《通告》自二○○二年九月十一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整顿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举报电话
      附件:
      青岛市整顿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举报电话
      项目 单位
      举 报 电 话
      青岛市12315、3826047、3611111
      崂山区8016002
      李沧区7601323
      黄岛区12315、6854439
      城阳区12315、7868291
      胶南市12315、6164209
      胶州市12315、7212325
      莱西市12315、8484627
      平度市12315、7366034
      即墨市12315、851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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