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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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八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期
  • 成文日期 2002-09-15
  • 发布日期 2002-09-1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105号

  •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部署和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范围,重点是199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的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及其交易行为。
      二、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主要内容是:(一)无土地及规划等合法审批手续,违法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二)利用集体土地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三)利用划拨土地采取自建、联建、联营、入股等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四)利用出让土地开发,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出让金或投资开发而擅自转让交易土地的;(五)利用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圈占、转让土地的;(六)利用划拨土地以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工程、解困房等)名义开发,而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的。
      三、成立青岛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清理整顿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建设、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规划、监察、审计、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清理整顿工作。
      四、对清理整顿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其用地四至清楚、土地权属没有争议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利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可以依法直接给土地使用者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手续;利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处理后,给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完善征用划拨或征用出让手续。(二)对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和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
      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自建或联建住宅的,对自建用地部分可以由现土地使用者直接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手续;对联建用地部分,经依法处理,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出让土地手续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开发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的,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等部门查实核定,经依法处理,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或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经依法处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在办理国有土地征用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在国家冻结耕地期间(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12月31日)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落实占补平衡方案,占补平衡不能落实的,应当依法交纳耕地开垦费。(三)对1999年1月1日以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拆除或没收建筑物,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追交有关税费。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但按照政府的统一安排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建设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他形式向政府交纳实物地租,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其用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和资金结算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差价部分。(五)对利用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炒卖土地的,由原审批部门宣布其
    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无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两年内停止为其办理供地手续。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条件的,由建设部门依法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六)对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期间,违法用地单位拒不申报违法用地情况,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故意抵制有关执法单位开展清理整顿的,停止供应用地;已经提供用地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超过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两年及两年以上的,除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七)对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经研究确需完善补办有关征用土地手续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五、凡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单位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主动交齐土地出让金的,优先给予补办有关手续,并予从轻处理。
      六、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说情、干扰清理整顿工作或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10月15日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单位须持有关用地材料到青岛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地点:延安三路133号 青岛市建设宾馆  联系电话:3870062  清理整顿举报话:3878033)
      九、本通告自2002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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