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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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2-08-01
  • 发布日期 2002-08-01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建委《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企业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逐渐突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市场经济的信用机制,对当前建筑业发展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规避工程建设中的经济风险和质量风险,依据《担保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范围
      在试点阶段,将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其他项目凡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对等实行业主支付担保。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要逐步推行。三年后,我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全部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二、工作步骤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今年先行试点,明年逐步展开,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市全面推开。要在试点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工程担保法规和运行体系。
      今年的主要任务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规章制度,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开展试点。要做到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
      三、开展工程担保的种类和形式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实施以下三种担保类型: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一)投标担保
      投标人在工程发标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供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订承包合同。不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取消投标资格。
      投标担保额度为不超过投标总价的1%,具体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等方式。
      (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业主和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分别对履行合同做出经济承诺。业主支付担保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应对等实行。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等方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采用担保书和同业担保方式的,担保额度为合同价的10%;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为合同价的5%。
      业主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出据担保书的方式,担保额度应是全额担保,但也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为合同价款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四、加强对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监督管理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凡未按要求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违反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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