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办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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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四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二十六期
  • 成文日期 2002-07-15
  • 发布日期 2002-07-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5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国资办《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市国资办

    (二○○二年六月五日)

      为适应加入WTO后市场开放和竞争形势的要求,深化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产权代表制度为核心的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监督体系,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投资类企业管理委员会
      在市国资委下设投资类企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出资者职责,负责对市属投资类企业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市国资办承担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职责。(一)管委会主要职责1.管理、监督产权代表或主要经营者。2.审议、决定产权(股权)变动和限额以上资产处置事项。3.审查、批准限额以上重大投、融资方案。4.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审定产权代表的薪酬。5.检查收益上缴和使用情况。6.审查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制定重要规章制度。7.审查、批准市属投资类企业的调整、重组方案。8.其他重要事项。
      管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二)办公室主要职责1.产权代表报告的受理、汇总、分送工作。2.管委会决定事项的协调、跟踪和督办工作。3.提交需经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4.管委会会议的组织及文秘工作。5.指导企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6.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试行国有产权代表制度
      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未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参股企业的董事等为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全面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代表出资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按有关规定向管委会请示、报告工作;接受管委会的管理与监督。(一)建立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产权代表应按规定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向管委会提交有关报告。报告事项主要包括:1.限额以上重大投、融资方案。2.为投资公司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3.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终决算报告。4.企业资本增减方案和利润分配议案。5.企业合并、重组、破产、兼并、终止等重大事项。6.修改、变更公司章程。7.限额以上诉讼案件、捐款、赞助。8.管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另行制定。(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调动企业经营层的积极性,促进投资类企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投资类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1.根据《青岛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结合投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2.根据《青岛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试行意见》(青企领办字〔1999〕1号)和《关于扩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范围统一考核指标及相关审计的意见》(青国资委〔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在考核监督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投资类企业产权代表实行年薪制。
      参股企业董事在企业任职时执行所在企业薪酬标准。3.按照《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青岛市企业财务总监暂行规定》、《青岛市审计特派员暂行规定》,向投资类企业派出监督人员。
      在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通过建立经营管理责任制,完善产权代表业绩考核制和离任审计制,加强对产权代表的约束。按照指标明确、体系科学、赏罚分明的要求,对现行考核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制订出具体、科学、可行的考核办法。
      三、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2003年年底前,市属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各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改制,其中,原属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彻底转变为企业。管理体制设置要明确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建立有效的决策、管理、监督制衡机制。具体改革工作由市国资办、市体改办负责督办。
      市属投资类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需要,选择适当的公司制组织形式,但原则上应积极吸纳其他社会法人或机构的资本,实施股权多元化。同时,要大力拓宽项目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多种运作方式,广泛吸纳外资及其他社会资本,增强自身融资功能。
      四、加快市场化进程,做大做强市属投资类企业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经营政府投资项目,引导投资类企业尽快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经营管理新机制。同时,加强政策引导,促进投资类企业优化、重组,扶大做强。(一)对部分资产规模大、质量好,具有政府基金及政府大项目运作经验的投资类企业,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使其尽快做大做强。一是结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以资产划转方式将部分国有资产划入,促使其尽快发展,增强行业竞争能力;二是通过扶持和培育,积极推动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增强其投融资能力;三是加快政府基金管理的市场化进程,提高存量资本“活化”水平。(二)对部分资金规模偏小、资产质量较差、主业不突出、投融资能力弱、无竞争优势的投资类企业,要加快推进改制步伐,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条件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三)实施市属投资类企业重组整合。要打破部门和行业界线,按照适应市场竞争和经营城市的要求,通过兼并、整合等多种形式对投资类企业进行优化、重组,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和投融资能力。
      五、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绩效工资制
      企业应建立全员劳动合同制,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引入用人上的竞争淘汰机制,因事设岗,因岗定员,加强动态考核;对富余人员,要按我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分流安置;企业要引进高素质、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优化和提高人才结构。
      工资分配要打破“大锅饭”,将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企业利益有机结合,根据绩效状况确定员工的报酬等级。
      企业的劳动工资制度在执行前应报管委会备案。
      六、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强化对各类风险的动态监控,建立企业内、外部相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一)外部风险防范措施1.重大事项审批备案制度。2.产权代表报告制度。3.审计监督(加强年度审计,条件成熟时,在管委会下设稽核中心)。4.外派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的监督。(二)内部风险防范措施1.投资风险控制。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强化对投资过程的风险评估和监控。2.财务风险控制。企业应保持适度的资产负债率,保持较高的速动比率,保持资本退出通道的畅通,使资产(产权、股权)处于“活化”状态;从严控制对外贷款担保,避免和减少或有损失。3.法律风险控制。对外投资、参股、收购等重大决策以及对外签署合同、契约,应在法律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企业风险防范制度应报管委会备案。
      附件:青岛市投资类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青岛市投资类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杜世成 山东省副省长、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张 锐 市政府副市长
      委 员:姜俊山 市政府秘书长
      郄晋生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安民 市国资办主任
      于大江 市体改办主任
      黄润华 市计委副主任
      王宇礼 市经委副主任
      刘瑞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夏昌胜 市财办副主任
      侯 杰 市审计局副局长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王安民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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