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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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四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二十六期
  • 成文日期 2002-07-15
  • 发布日期 2002-07-1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73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和《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的规定,现对我市2002年兵役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有常住户口、2002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二、兵役登记时间为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具体登记时间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确定。
      三、除经兵役登记单位批准可以暂缓登记或者由直系亲属代为登记外,凡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不参加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兵役登记期间,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应当对年满19周岁至21周岁(21周岁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征公民进行复核登记,于兵役登记结束时一并报区市人民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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