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村庄改造进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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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三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二十五期
  • 成文日期 2002-07-01
  • 发布日期 2002-07-0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6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升我市城市形象,现就加快城市村庄改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高水平、高标准、高起点,搞好城市村庄改造规划
      一是根据市、区两级财力状况和村民的意愿,坚持试点带动、量力而行;二是对城市村庄改造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成熟一片,开发一片,为今后的社区管理奠定良好基础;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村庄就地或就近规划建设适合城市发展要求的住宅;四是适应城市化的要求,做到高低错落,疏密有致,搞好环境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村庄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村庄的拆迁改造中,要充分考虑其既不同于市区房屋的拆迁改造,又不同于农村房屋拆迁改造的特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城市村庄的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好政府、集体、个人及社会各方的利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村庄的特点,尽快制订出台城市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对城市村庄的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房屋补偿,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要根据城市村庄的规模和实际情况,适当规划出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其收益主要用于村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集体经济发展和村庄改造等。
      三、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
      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和拆建分离的原则,以各区政府为主,组织做好城市村庄改造的规划设计、拆迁补偿和开发建设工作。城市村庄拆迁改造的启动资金,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贷款借支,待土地拍卖后从土地收益中还本付息。要继续按照市政府既定的工作方针,对村庄改造实行货币化捆绑开发,捆绑地块的收益主要用于拆迁补偿。
      四、加快村级经济组织的改制步伐
      村级经济组织转制与村级经济的良性发展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基本前提,也是搞好城市村庄改造的重要环节,要认真做好城市村庄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登记评估工作,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对原有村集体经济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明晰产权。在村级经济组织的改制过程中,对村民要坚持公开、民主、自愿的原则,对量化后的资产,持股人依法享有所属股份的收益分配和处置权。
      五、建立健全城市村庄村民社会保障体系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城市村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村民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基本保障问题,解除村庄改造过程中村民的后顾之忧。
      村级经济组织改制时,必须首先提取部分资产专作村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在城市村庄拆迁改造过程中的征地费用和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收益应优先用于村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和监管办法。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并因地制宜、多形式、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为村民创造就业机会。与此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村民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村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六、加强对城市村庄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切实把城市村庄改造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对村民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城市村庄改造过程中的社会稳定。认真总结,深入调研,从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制定城市村庄改造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探索以原有村委会为主体向新型社区居委会转变、村民向居民转变的方式和途径,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地推进城市村庄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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