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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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64805076595641188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2-10-18
  • 发布日期 2022-10-1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2〕5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1月22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16〕13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8日

     

    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市、区(市)政府决定由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发布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

    “分类管理”是指负有相关种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核和签发工作。

    “分级预警”是指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根据预警分级标准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

    “平台共享”是指需要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发布的预警信息,应通过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规范发布”是指通过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明确预警覆盖范围、预警受众对象、预警发布渠道和预警响应规则。

    第六条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为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根据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在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下,由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的市、区(市)两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市预警发布中心”)承担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市预警信息发布,区(市)预警信息发布技术指导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市预警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协调指导。

    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市预警发布中心与区(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动发布工作机制。

    第七条公安、应急、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管理、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气象、海事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以及自有渠道的发布等工作。本部门已有的发布系统,要与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衔接,逐步实现统一、集约发布。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

    第八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第九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并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局)和市气象局备案。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应当经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员审核。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程序报批。未按照规定审核、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核、审批后,由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通过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市预警发布中心推送。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及时接收,通过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向防御重点单位等特定对象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对接,按照商定形成的发布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相关区(市)和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对接,确保能够及时、准确接收到预警信息。

    相关区(市)和部门、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

    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和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以及有关建议等传达到辖区内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

    第十二条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的监控,做好发布全程留痕、预警回执等工作,保证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并及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向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反馈。

    第十三条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对需要解除的预警,应当及时解除。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推动整合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政务微信和微博、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预警信息发布畅通和广泛覆盖。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协调将交通诱导屏、高架情报板、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楼宇及商圈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发布资源与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并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配合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让社会公众第一时间获取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市气象局要加强对市预警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做好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改造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局)要加强对市预警发布中心的工作指导,协调健全市预警发布工作运行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杜绝错发、误发等情况发生。

    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使用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需要通过市预警发布中心对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信息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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