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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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6093894097571318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2-02-26
  • 发布日期 2022-02-2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2〕1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15日印发的《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4〕10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6日


    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程度防范和减少价格异常波动及其造成的危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密切关注,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综合监管,依法行政。

    1.5风险评估

    引起我市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1)气候、地震因素。台风、风暴潮,大面积持续干旱、冰冻,持续强降雨、降雪,以及破坏性地震等因素,造成重要商品减产,或短期内重要商品、服务市场供应减少,引起价格过快上涨。

    (2)疫情、污染因素。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环境、工业、农业污染,重污染天气、核泄漏污染等发生,造成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减少,或引起公众消费心理变化,出现持续排队购买甚至抢购现象,引起价格过快上涨。

    (3)社会安全事件因素。因经济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涉外突发和群体性等事件因素,造成交通阻断或管制,影响车辆入市,造成市场供应减少,或引起公众消费心理变化,出现持续排队购买甚至抢购现象,引起价格过快上涨。

    (4)人为因素。垄断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炒作或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引起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价格过快上涨。

    (5)周边地区、国际市场因素。周边地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有可能影响或传导到我市,引起价格过快上涨。

    1.6波动分级

    根据价格异常波动幅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由低到高将价格异常波动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级别。

    1.6.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日涨幅环比超过30%或周环比涨幅超过4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

    (1)价格异常波动发生范围在1个区(市)以内,有可能扩散至其它区(市);

    (2)价格上涨持续时间在5天以上或预计在5天以上;

    (3)区域内2种(类)以上商品和服务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如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情形。

    1.6.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日涨幅环比超过50%或周环比涨幅超过6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价格异常波动:

    (1)价格异常波动发生范围涵盖2个区(市)以上,有可能扩散至其它区(市);

    (2)价格上涨持续时间在7天以上或预计在7天以上;

    (3)3种(类)以上商品和服务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秩序开始混乱,较大影响消费者基本生活;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情形。

    1.6.3重大价格异常波动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日涨幅环比超过70%或周环比涨幅超过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价格异常波动:

    (1)价格异常波动发生范围涵盖3个区(市)以上,有可能扩散至其它区(市);

    (2)价格上涨持续时间在10天以上或预计在10天以上;

    (3)5种(类)以上商品和服务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严重影响消费者基本生活;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情形。

    1.6.4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日涨幅环比超过90%或周环比涨幅超过10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

    (1)价格异常波动发生范围涵盖我市大部分行政区域;

    (2)价格上涨持续时间在15天以上或预计在15天以上;

    (3)7种(类)以上商品和服务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特别严重影响消费者基本生活;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情形。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价格异常波动专项应急指挥部

    成立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2.1.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价格异常波动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协调、指挥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

    (3)指导、协调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省政府、国家请求支援;

    (4)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经市政府同意,提请省授权后实施;

    (5)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根据价格监测信息和事态发展,认定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7)协调做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源调配工作,报请市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物资;

    (8)负责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

    (9)完成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工作;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传递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政策、指示、建议和本指挥部决议,收集监测预警信息,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成员单位及专家组日常联系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协调、配合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市场监测组、应急处置组、执法检查组、交通运输保障组、资金保障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分工协作开展处置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贯彻意见与措施,拟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市场监管和价格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供应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上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工作;负责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工作,随时上报重大价格变化情况。

    2.3.2市场监测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市场价格信息的监测、收集与传递,密切关注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价格波动情况;预测与分析价格走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及时进行预警预报;报送价格监测信息,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2.3.3应急处置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做好粮油、食盐、生活必需品等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2.3.4执法检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市场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3.5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部门、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协调做好运力保障,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障运输应急物资的车辆通行。

    2.3.6资金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组成。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做好应急专项资金保障,按照规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3.7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明确新闻宣传口径,协调新闻宣传和报道工作,加强舆情监督管理和应对,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正确引导舆论。

    2.3.8专家咨询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在价格异常波动应急事件发生时,为价格走势及分析预测提供咨询意见,对响应和处置紧急事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应急事件发生并处置完毕后,对应急总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4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宣传与信息发布等工作,协调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负责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处置,协调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保供物资供需平衡调控;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协调工作;向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省级和中央有关储备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加强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和预测,并定期发布;牵头做好粮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经市政府同意,提请省授权后实施;及时向省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政府食盐储备,必要时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障运输应急物资的车辆通行;依法查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事件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事件。

    市民政局: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时,按照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做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时,按照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应急商品调运方案,协调做好运力保障。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

    市退役军人局: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时,按照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负责协助发展改革部门监测有关市场信息,加强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和预测,提供有关数据,不断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负责本辖区的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增加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并明确其具体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预测

    3.1监测

    3.1.1日常监测与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加强日常监测。落实价格监测报告、传递制度,定期公开、通报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涨幅等监测信息,促进信息共享,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

    3.1.2应急监测与报告

    周边地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及时与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地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必要时组织对我市相关商品和服务实施应急监测;我市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应急监测信息要及时、准确汇总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随时续报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3.2预测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等单位要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完善监测信息分析制度,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并及时提示预警,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根据监测、分析、预测结果,有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预防、预警、处置准备工作。

    4预警

    4.1预警支持系统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监测与统计调查工作,构建预警工作横向网络。同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设立的监测点和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监测点,构建预警工作纵向网络。

    4.2预警分级

    我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1蓝色预警分级

    市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监测发现我市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的;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价格异常波动蓝色预警的;我市其他市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以价格波动作为考量因素发布蓝色预警的;其他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市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4.2.2黄色预警分级

    市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监测发现我市发生较大价格异常波动的;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价格异常波动黄色预警的;我市其他市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以价格波动作为考量因素发布黄色预警的;其他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市较大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4.2.3橙色预警分级

    市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监测发现我市发生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价格异常波动橙色预警的;我市其他市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以价格波动作为考量因素发布橙色预警的;其他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市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4.2.4红色预警分级

    市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监测发现我市发生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价格异常波动红色预警的;我市其他市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以价格波动作为考量因素发布红色预警的;其他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市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4.3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可能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咨询电话等。

    预警发布的主要形式有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微博等。

    4.4预警响应

    4.4.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日进行1次监测、收集、报送,加强监测信息整理、审查、核实、综合分析预测;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温馨提示,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应对准备;协调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市级储备投放准备工作;执法检查组进入待命状态。

    4.4.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启动Ⅲ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日进行1次监测、收集、报送,并视情况扩大监测、报送范围;协调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市级储备投放工作;开展市场巡查检查,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4.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启动Ⅱ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日进行1次定点监测、收集、报送,并组织实地市场巡查;联系周边地区给予支援,做好向省、国家请求支援准备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活动,并将检查范围适当扩大至与价格异常波动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4.4.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启动Ⅰ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日2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随时上报监测信息;向省、国家请求支援。

    4.5预警变更及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价格异常波动事态发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及专家组意见,按规定适时调整或报请本指挥部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或者价格异常波动情形已基本消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报告价格异常波动的责任主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所涉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初步情况。紧急情况下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最新处置、事态发展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终报。报告、报送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3报告内容

    价格异常波动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初判级别、发展趋势、预警发布情况和目前已采取的措施、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协调处置的相关责任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价格异常波动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32-85911428。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后,所涉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反应,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有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平抑价格异常波动,严防事态扩大、波及其它区(市),并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立即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市政府报告,组织调度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

    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请求和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配合处置。

    6.2.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重大价格异常波动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2.4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

    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根据需要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3.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

    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对于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等,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应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价格异常波动

    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应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或2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价格异常波动,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处置措施

    6.4.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处置措施

    (1)所涉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召开应急工作会议,部署防范和化解价格波动升级扩散、监管市场、舆论宣传及上报信息等工作,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报告。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开会议,通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研究应急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所涉区(市)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及新闻宣传、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3)各有关成员单位依法受理、回复群众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举报热点。

    (4)各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监控、收集,密切关注事态,并根据事态发展,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4.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处置措施

    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通报市场情况,及时将重要文件、政策、措施等传达给相关成员单位、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各成员单位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3)研究提出保障市场供应和实行财政补贴等稳定群众生活的措施意见,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资金保障和储备物资的调拨等工作。

    (5)及时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平台,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发布市场供求及价格等信息,引导群众消费心理;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召开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敬告相关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发布价格检查信息,宣传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典型单位,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6.4.3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处置措施

    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制定阶段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2)研究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与方案,经市政府同意,提请省授权后实施。

    6.4.4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处置措施

    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沟通有关情况和部署各项工作任务。

    (2)建议国家出台临时价格紧急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6.5扩大响应

    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难以有效控制,或者价格异常波动已波及我市大部分地区,有可能波及其他地区,造成巨大影响,超出我市控制能力范围,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向省或国家有关方面汇报、请求支援。

    6.6社会动员

    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所涉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短信等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动员,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发动社会力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7应急结束

    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确认价格异常波动基本消除,应急工作可宣告结束。应急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由所涉区(市)政府负责,较大及以上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网信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应依法、及时、准确、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价格异常波动虚假信息。

    7.2舆情引导

    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涉区(市)政府要会同新闻宣传、网信部门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善后处置及总结评估

    8.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涉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工作,对因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所产生的损失、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8.2总结评估

    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所涉区(市)政府,及时调查梳理价格异常波动的起因、过程、影响等,认真总结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

    报告内容包括:价格异常波动的事实、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应对措施的评估、存在问题及不足、经验教训、意见建议和各种必要的附件。

    9应急保障

    9.1信息保障

    (1)纵向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各级价格监测网络,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检查情况和相关政策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上传下达。

    (2)横向信息保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信息传递网络,确保各种应急信息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之间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9.2通信保障

    建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落实各单位分管责任人和应急处置工作联系人。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电话24小时畅通。

    9.3资金保障

    处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事件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实行市、区(市)分级负责。

    9.4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储备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物资,保证异常波动发生时的供应,及时、有效平抑价格异常波动。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案解读培训工作,使各级指挥员、应急队伍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及处置措施,增强应急处置、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制定演练方案、演练脚本,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并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

    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解释、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发现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性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3附件

    (1)本预案所称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的,全市或区域性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现象。

    (2)本预案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在特定突发情况下,经上级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影响消费者基本生活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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