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1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征收土地10.8553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路、学校、商业、住宅项目建设。该项目为交通运输、教育、商住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市北区滁州路以北、宁安路以东、劲松三路以西、美寓天城以南,总面积2.0683公顷,涉及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街道杨家群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城市用地2.0683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商住用地。
地块二:位于市北区滁州路以南、劲松三路以西、黑龙江南路以东、双峰社区以北,总面积8.7799公顷,涉及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街道杨家群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城市用地8.7799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教育、商住用地。
地块三:位于市北区滁州路以南、劲松三路以西、黑龙江南路以东、双峰社区以北,总面积0.0071公顷,涉及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街道杨家群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城市用地0.0071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四、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市北区2020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0〕926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焦中凯;联系电话:0532-85660862。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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