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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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00107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0-07-20
  • 发布日期 2020-07-2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0〕6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7月17日印发的《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8〕59号)和2015年6月5日印发的《青岛市防台风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4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

    1.5 风险概况

    青岛市濒临黄海,地形以平原、山地和丘陵为主,地势东高西低,南北两侧隆起,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683.7毫米,汛期(6-9月)降水集中,占全年降水量的70%-76%。河流水系分为大沽河、北胶莱河以及沿海诸河流3大水系,共有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41条,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4条,径流季节性较强,夏季洪水暴涨,其他季节多处于断流状态。

    据统计,青岛市水灾主要发生在沿海区域、大沽河沿河两岸中下游及平原低洼区。年均受1个台风影响。资料显示,青岛市干旱灾害多发生在春季、初夏及晚秋季节,干旱发生周期呈现快速缩短趋势。

    受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水资源特点的影响,青岛市防汛主要风险源是台风、风暴潮和局地短时强降雨。主要风险点是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区、胶州市城区及沿海沿河区域,山区的小水库、塘坝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大(小)沽河等河道两岸以及河道入海口区域,海上船舶和作业人员。

    2 组织指挥体制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市防指在市水务管理局下设市城市防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防办”),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含棘洪滩水库、崂山水库)。

    根据防汛需要,市防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防指总指挥确定,通常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由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通常设立研判组、执行组、保障组等职能组,需要增设其他职能组由现场指挥长决定。

    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防指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委副书记、分管应急的副市长、分管水务管理的副市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管理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青岛警备区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任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供销社、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消防救援支队、青岛国际机场集团、青岛国信集团、青岛城运集团、青岛银保监局、市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青岛海事局、省调水中心青岛分中心、市通信管理局、市水文局、济南铁路局青岛工务段、中国联通青岛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中石化青岛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91206部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市防指职责

    按照市防指组织框架和职责,构建“一办九组,一会商”的工作模式,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指令;承担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职能;拟订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全面掌握防汛抗旱形势,动员部署工作,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组织重要会商和指挥重大抗洪抢险行动。

    2.1.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及防汛抗旱工程立项审批(政府投资)或核准(自筹资金);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学生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助能力,落实学生防溺水安全责任;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担负重要救灾物资生产的市直工业企业进行生产指导;指导市直工业企业等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做好交通保障,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畅通。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防汛抗旱实际情况和市级相关部门年度防汛抗旱资金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保障防汛抗旱工作开展,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建设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维修抢护工作;负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住房改造工作,做好危房专业鉴定和预警预报等工作;配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对危病房屋进行摸底排查及受灾房屋的抢修、建设。

    市城市管理局:做好燃气供应、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职责范围内公用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保障城市气、热稳定供应;督促各区做好雨后垃圾清理、清运工作;指导做好户外广告、亮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汛期配合区(市)政府做好城市广场、海水浴场、沿海地段等公共场所人员疏导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权限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查处重大案件和跨区案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路、公路和协调地方铁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管辖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设施;协调道路运输企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做好城市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防洪工作;指导港口管理单位做好港区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港口基础设施的防浪工作;汛期敦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按市防指指令开通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免收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车辆通行费。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务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所管辖重要河道、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市防指部署,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工程抢险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防洪会商,加强水工程运行管理,做好监测、防范、抢护等工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有效管控风险扩大。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报市防指;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组织调配防汛抗旱急用的农业机械;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节水技术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工作,以及畜牧、病虫害防疫防治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调度好浅海、滩涂、养殖船只和渔业船舶的避风、防浪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指导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阻水林木、妨碍通行倒伏树木,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菜篮子”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等做好汛期旅游安全宣传和安全防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市应急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省驻青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市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市场流通主体和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防汛抗旱食品质量监督,保证救灾食品、药品安全。

    市大数据局:负责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安全畅通的电子政务网络保障。

    市供销社:负责指导、协调供销社系统防汛抗旱工作。

    青岛日报社:负责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动态、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汛情、旱情、灾情等。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动态、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汛情、旱情、灾情等。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任务。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负责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所需飞机,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青岛国信集团:负责胶州湾隧道及相关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优先保障防汛抗旱紧急抢险车辆通行。

    青岛城运集团: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陆运工作,担负汛期运输车辆的值班任务;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青岛银保监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和预警,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风暴潮、海浪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工作。

    青岛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风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省调水中心青岛分中心:负责所辖省属胶东调水工程和棘洪滩水库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三大运营商尽快恢复损坏的通信设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通信保障实施情况。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雨情、水情、墒情等监测、预警预报和其他水文情报工作;按规程发布洪水预警。

    济南铁路局青岛工务段:负责所辖铁路系统及设施的防汛工作;组织检查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代表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本地防洪抢险工作;按要求配合做好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中国联通青岛市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联通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通恢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中国移动青岛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移动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需要,提供无线调度专用车。

    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电信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需要,提供无线调度专用车。

    中国石化青岛石化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区域做好防汛工作;做好洪汛引发的火灾爆炸、油品泄漏应急工作。

    中国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库站做好防汛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用油的供应工作。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制定防汛抗旱应急供电预案,受客户单位委托,组织实施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中型水库、河道的照明用电、闸门启闭电源设备的双回路电源供电改造;对灾区责任范围内的供电设施抢修维护,优先保证防汛抗旱用电。

    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胶州湾跨海大桥及其他所属高速公路的防汛安全工作,优先保障防汛抗旱紧急抢险车辆通行。

    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海军相关部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

    水旱灾害发生时,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和群众转移安置措施的落实。

    2.1.3 市防指组织架构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监测预警组、专业处置组、综合救援组、人员转移和社会动员组、医疗和防疫组、治安警戒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综合保障组等10个工作组。

    市城防办设在市水务管理局,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棘洪滩水库、崂山水库的防汛工作。

    预警发布后,办公室和其他工作组联络员按照防汛部署值守。

    (1)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指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全面了解掌握防汛抗旱信息,为市防指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组织协调全市防台风工作;承办防汛抗旱工作的统筹协调、公文运转,审核重要文稿,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报送重要工作情况,收集、整理、上报动态信息,做好会议筹备、记录整理、纪要印发等工作,协调市防指各工作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业务调度、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价,向市防指报告工作情况等。

    (2)监测预警组。负责提供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按照预案和行业规定报送,依法依规发布,提出应对建议。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水务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等。

    (3)专业处置组。由各类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按照洪水、内涝、风暴潮、地质灾害等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调动有关行业队伍和资源,开展巡查防范、处置抢护工作。台风防御由承担市防指办公室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风暴潮防御由承担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的部门按照《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内涝由市、区(市)城市防汛办公室按照城市防汛防内涝预案组织实施。水库、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工程抢险依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程及专项预案组织实施。海上搜救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专业处置所需物资由相应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和统筹调用。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建市级水务专业处置组,指导水务行业抢险处置队伍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等各类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行业市级专业处置组,指导行业抢险处置队伍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等部门每年4月10日前将专业处置组名单报市防指备案。

    组长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事局。

    (4)综合救援组。根据市防指要求,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调相关领导赴现场并协助开展工作。

    组长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海事局、海军相关部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5)人员转移和社会动员组。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转移安置,组织灾情调查、损失评估、统计上报、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公益宣传、防灾减灾科普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组长单位:各区(市)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红十字会等。

    (6)医疗和防疫组。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

    (7)治安警戒组。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根据市防指或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等。

    (8)宣传报道组。负责会同主管部门确定宣传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会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选树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和引导;做好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及防汛预警、汛情公告、安全提示等信息发布工作。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应急局、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

    (9)专家组。有关部门、防汛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防汛专家组,负责对灾害处置措施、损失影响和善后恢复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防汛专家组,对全市防汛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青岛海事局等部门要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有效应对滑坡泥石流、危房倒塌、道路桥梁损坏、洪水和重要水工程险情、海上船舶事故等极端天气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青岛海事局等部门每年4月10日前将专家组名单报市防指备案。

    (10)综合保障组。负责调集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物资及供水、电力保障,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和市场供应。

    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等。

    应急抢险救援通讯保障,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市大数据局、市广播电视台及运营企业(移动、联通和电信公司)组织落实。

    2.2 区(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市)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市)防指”〕,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市)防汛抗旱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设置防指办事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部门(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

    3 监测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警

    各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针对水旱灾害,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

    预警发布:市级防汛预警由市防指发布,区(市)级防汛预警由区(市)防指发布,市城市防汛预警由市城防办发布;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由市气象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由市水务管理局、市水文局负责;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由市水文局负责,其中,山洪监测、预报预警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情由市气象局预报,由市防指办、市水务管理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水工程工情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浪、风暴潮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由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地质灾害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测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城市内涝监测、预警由承担城市防汛抗旱工作的部门负责,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市内涝监测、预警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危房鉴定和预警预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2 预防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以防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水旱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 预警

    4.1 预警发布、变更、解除

    4.1.1 防汛(抗旱)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4.1.2 防汛(抗旱)预警由市防指以文电、预警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等形式发布。市防指办公室根据收集、汇总的信息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秘书长会商确定预警级别,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按下列权限签发:

    蓝色预警:市防指秘书长签发;

    黄色预警: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发;

    橙色预警: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红色预警: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4.1.3 防汛(抗旱)预警级别的变更与解除,根据气象部门预警解除和汛情实际情况,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变更、解除的签发程序、权限与发布的相同。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4.2 防汛预警分级与行动

    4.2.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蓝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接近或达到100毫米;

    (3)市水文局发布洪水预警,预计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高于5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且低于或等于警戒水位;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

    (5)预计某座小(二)型水库即将发生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即将出现较大险情;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蓝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向市防指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市气象局、市水文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市水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洪水监测预报和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向渔业船舶、海上其他船只、海上养殖及海上作业人员发出警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大中型水库及河道水情,加强值班值守和不间断监控巡查,落实预泄预排方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设施适时发出警示。

    (3)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信息。

    (4)区(市)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2.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黄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市水文局发布洪水预警,预计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数条主要河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即将发生决口;

    (5)预计某座小(一)型水库即将发生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即将出现较大险情;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黄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准备,必要时派出市级督导组。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预警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市气象局、市水文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市水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值班,加密监测,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洪水监测预报和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组织督导渔业船舶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其他船舶及其作业人员落实防风避风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的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采取预防措施。

    (3)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播报有关信息。

    (4)区(市)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2.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橙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市水文局发布洪水预警,预计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数条重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即将发生决口;

    (5)预计数座中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橙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及时调度掌握防汛信息,做好市级应急救援预先调度工作。适时向区(市)派出市级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向驻青有关部队通报情况。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市气象局、市水文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市水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密监测,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洪水监测预报和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对可能出现的航线停航、渔业船舶避风、胶州湾跨海大桥交通管制、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情况做出应对方案,并向市防指报备。市城市防办协调成员单位、指导区(市)城市防汛机构,做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规范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对下游可能造成威胁的病险水库降低运行水位。各级应急部门做好救援准备。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学校、医院、商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御工作。

    (3)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播报有关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4)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并按预案组织实施。

    (5)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按照预案加强工程调度,加密巡查频次监控运行状态,发现险情及时处置。

    4.2.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红色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正面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市水文局发布洪水预警,预计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即将发生决口,或数条主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即将发生决口;

    (5)预计某座中型水库即将发生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红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及时调度掌握防汛信息,适时向区(市)派出市级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驻青有关部队通报情况。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市气象局、市水文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市水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密监测,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洪水监测预报和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要求适时组织有关航线停航、渔业船舶避风、胶州湾跨海大桥关闭、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紧急措施。市城市防办协调成员单位、指导区(市)城市防汛机构,做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规范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落实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险情处置人员和物资。各级应急部门根据本级防指要求开展救援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适时对学校、医院、商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做好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御工作,及时修复损毁设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新闻媒体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4)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5)预警范围涉及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3 抗旱预警分级与行动

    4.3.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抗旱蓝色预警:

    (1)0.1?Ia<0.6;

    (2)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3)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4)其他需要发布抗旱蓝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蓝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加强对旱情监视,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工作指导,落实抗旱责任制;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区(市)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3.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抗旱黄色预警:

    (1)0.6?Ia<1.2;

    (2)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3)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其他需要发布抗旱黄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黄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抗旱调度指导,制定水源统一调配和调度水量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旱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区(市)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抗旱橙色预警:

    (1)1.2?Ia<2.1;

    (2)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3)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其他需要发布抗旱橙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橙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工作调度,研究抗旱经费补助办法和开展宣传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向区(市)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抗旱工作。通过媒体发布旱情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3.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抗旱红色预警:

    (1)2.1?Ia?4;

    (2)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以上;

    (3)城市干旱缺水率>30%,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其他需要发布抗旱红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红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工作调度,开辟水源和拟定用水限额措施;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向区(市)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抗旱工作;通过媒体发布旱情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启动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5 响应

    5.1 响应启动、变更、终止

    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

    防汛(抗旱)响应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变更、终止的签发程序、权限与预警发布的相同。

    5.2 防汛响应分级与措施

    5.2.1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防汛Ⅳ级响应:

    (1)热带风暴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某个区(市)启动Ⅲ级响应,数个区(市)启动Ⅳ级响应;

    (3)某个区(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个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6)某座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Ⅳ级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同时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处置规章规定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向涉及的区域、部门(单位)发布警报(通报),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信息;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有效管控风险扩大。

    5.2.2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防汛Ⅲ级响应:

    (1)强热带风暴影响青岛或热带风暴登陆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某个区(市)启动Ⅱ级响应,数个区(市)启动Ⅲ级响应;

    (3)某个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区(市)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决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6)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Ⅲ级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Ⅳ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2)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防洪方案组织实施洪水防御,加强巡堤查险,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上岗到位;

    (3)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征兆时,水工程设施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先期抢险处置,控制险情,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大沽河干流发生重大险情、水闸垮塌、小(一)型以上水库溃坝应立即向市防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3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防汛Ⅱ级响应:

    (1)台风影响青岛或强热带风暴登陆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某个区(市)启动I级响应,数个区(市)启动Ⅱ级响应;

    (3)某个区(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个区(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数条重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决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6)数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Ⅱ级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Ⅲ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出警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2)启用本级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工具;

    (3)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先期处置,应首先组织转移受威胁人员,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

    5.2.4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启动防汛I级响应:

    (1)强台风影响青岛或台风、强台风登陆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数个区(市)启动I级响应;

    (3)数个区(市)同时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或数条主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决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6)某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I级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Ⅱ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向转移人员提供安置场所和食品、饮水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2)必要时向驻青部队或省防指(省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救援。

    5.3 抗旱响应与措施

    5.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抗旱响应:

    (1)数个区(市)发生轻度干旱;

    (2)数个区(市)的城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Ⅳ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抗旱责任制,开展抗旱服务活动。

    (2)加强旱情监测,做好预报工作。

    5.3.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抗旱响应:

    (1)数个区(市)发生中度干旱;

    (2)数个区(市)的城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Ⅲ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Ⅳ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加强水量供求分析,合理组织水源调度。

    (2)加强应急调水和应急小水源建设,统筹引黄水源、当地水源和跨区域调水水量,提高调水综合效益。

    5.3.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抗旱响应:

    (1)数个区(市)发生重度干旱;

    (2)数个区(市)的城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Ⅱ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Ⅲ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加大经费投入,落实抗旱资金和补助。

    (2)加强节水宣传,推广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等节水技术。

    5.3.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抗旱响应:

    (1)数个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2)数个区(市)的城区发生城市特大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Ⅰ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的主要措施:

    在Ⅱ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开辟水源,推行节水措施。

    (2)统一管理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用水限额措施。

    6 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市防指应派出工作组,加强组织指导工作。

    6.1 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水旱灾害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6.2 分级响应

    1.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防汛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地区(市)政府、单位(企业)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应区(市)请求或根据实际情况,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依照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响应,组织调度区(市)政府、以及市级相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防汛响应,组织调度区(市)政府、以及市级综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防汛响应,组织调度全市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 指挥调度

    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市防指有关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防指进行调度处置。

    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防指有关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指有关常务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防指进行调度处置。

    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指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或到市防指指挥调度处置。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

    6.4 扩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现有抢险救援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的水旱灾害事件,或事件可能波及到相邻城市,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应向省防指或国家防总请求支援。

    6.5 社会动员

    水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报刊、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宣传防汛抗旱知识和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6.6 应急终止

    根据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或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程度,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7信息报告、处置与发布

    7.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报告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2号)规定执行。突发性险情、灾情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行业信息报送依照行业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水旱灾情信息核查、报告由受灾区(市)应急部门负责。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指报告有关初步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核实的信息,也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

    河道、水工程设施遭遇突发险情时,事发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2 信息处置与发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防指、区(市)防指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信息发布和审批制度办理。需要由市级发布的重大雨情、水情、汛情及灾情等信息,由市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需要由区(市)发布的雨情、水情、汛情及灾情等信息,由区(市)防指审核和发布。

    市防指发布信息内容由市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防指秘书长签批,市防指统一发布。敏感事件、发生较大及以上灾害区(市)重要信息的发布内容,须经市防指事先审核。信息主要通过传真、办公系统、短信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发布。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配合媒体做好典型事迹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8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按照职责组织落实资金、受灾群众救助、转移安置、交通运输、医疗防疫、水、电、油等保障工作。

    8.1 队伍保障

    8.1.1 防汛队伍

    (1)通常由解放军、武警和消防队伍、市民兵应急分队、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组成。水利行业要重视吸收专业施工队伍,发挥其专业技术和大型设备的优势。

    (2)调度按照就近调配、快速行动、有序救援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消防队伍、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的调度。跨区(市)调度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3)凡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援行动确需动用军队的,由市防指向驻军提出请求,进行协调;各区(市)组织的抢险救援行动确需动用军队的,由所在地区(市)防指(政府)直接向当地驻军提出请求,同时向市防指办公室报备。

    8.1.2 抗旱服务组织

    抗旱服务组织是基层开展抗旱活动的群众性合作组织,干旱时期,主要为受旱地区群众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即时咨询等服务。

    8.2 物资保障

    1.健全防汛物料实物储备、社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通常防汛物料由政府实物储备(含部门实物储备)与社会(群众)号料相结合的方式储备。市有关部门应按“三定”要求落实市级物资和仓储场所,各区(市)也应结合防灾减灾建设规划落实本级物资,筹建仓储场所。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调度本级政府储备(含部门实物储备)、依法征调辖区内社会(群众)号料。

    3.紧急情况下,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险情时,确需调度实物储备的,应优先动用本级部门储备。

    8.3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防汛抗旱工作所需经费。抢险救灾补助资金、演练培训等应急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急部门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和监管,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审计部门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8.4 监测预报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快完善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测报手段,提高预报精度和灾害预警水平,不断提升辅助服务的能力。

    8.5 通信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度应通过应急指挥平台、办公网、在用有线和无线通讯等方式达成。

    应急抢险救援通讯保障,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市大数据局、市广播电视台及运营企业组织落实。

    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青岛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应播发、刊登防汛抗旱公益信息。

    8.6 人员转移安置保障

    1.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临时转移安置人员工作。转移安置应遵循统一指挥、安全第一、就近安置的原则。

    2.有关单位(部门)应针对易受灾区域,编制人员转移安置预案,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3.受灾区(市)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临时转移安置人员的生活救助和灾情核查报告(含临时转移安置人数)工作。

    4.防洪工程开闸泄洪,下游需要人员临时转移避险的,防洪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通知河道、水库下游相关区域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村庄等做好准备,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9 善后工作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依规,有序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每年汛期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污染事故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重要河道:指本市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

    10.1.3 主要河道:指本市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

    10.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5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公式:

    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1.6 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10.1.7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10.1.8 重度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10.1.9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以上。

    10.1.10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11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0.1.12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0.1.13 城市重度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0.1.14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某”指1个(条、座),“数”指2个(条、座)及以上。“城市”指市、区(市)主城区。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评估、解释,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宣传、培训、演练按照市政府关于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市)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10.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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