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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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70728145241978118
  • 主题分类 经济体制改革
  • 成文日期 2017-07-21
  • 发布日期 2017-07-2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7〕1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税费、人工、用能用地和物流等运营成本,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对符合“三农”、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对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较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对利率较低的涉农、小微企业贴现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加强对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提高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科学理性定价,在覆盖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督促银行业机构严格落实服务价格相关法规政策,依法取消商业银行收取的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本票、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扩大商业银行本行唯一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免费范围,将原来需客户申请改为银行主动免费,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政策;细化落实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简化重新授信审查手续,帮助做好续贷安排。鼓励银行业机构争当小微企业的“双惠”银行,加大银企互惠合作力度,提升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合作层级,减少压贷、抽贷、断贷行为。对诚实守信、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降低准入门槛、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担保放大倍数等措施给予更大支持。(责任单位: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办、市物价局)

    (三)创新抵(质)押融资方式。引导银行业机构大力发展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解决动产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完善新型资本要素市场体系,更好发挥股权、农村产权、海洋产权、能源环境等交易市场的作用,鼓励发展以知识产权、股权、排放权和节能量等为抵(质)押物的新型融资方式。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四)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更多企业到境内主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企业到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创新交易模式和交易工具,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再融资和并购重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青岛证监局)

    (五)着重拓展债券融资。鼓励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交易所进行债权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等项目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积极培育发债主体,建立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推动实体企业全面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国资委)

    (六)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加强宣传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等外汇管理便利政策,鼓励企业自由选择资金调回和结汇时机,便利企业收汇用汇。推动各银行机构及时调整业务办理流程,加强业务拓展力度,创新配套业务品种,加快资金汇回使用,规范后续支付管理。积极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做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扩容工作,对已获试点资格的14家企业加强跟踪辅导,推动业务开展和规模壮大;结合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升级政策的出台,召开银企培训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争取今年新增7家左右试点企业。认真落实“一个窗口”的要求,完善服务配套设施,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切实提升外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强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法取消区(市)前置审批,建立青岛市企业研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加大对企业申报加计扣除的培训辅导。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

    (三)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残联、市水利局,青岛供电公司)

    (四)健全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政府及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重点跟踪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涉企收费清理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关于取消或停征35项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要求,清理由我市现行执收、纳入地方管理的13项涉企收费项目,包括停征药品检验费、计量收费等9项收费项目;取消环境检测服务费等4项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相关部门)

    (六)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建立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考核评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编委办)

    (七)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8%的全省统一标准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 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 降至0?7%。(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完善公积金制度,严格执行缴存控高保低政策。2018年4月30日前,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也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降低缓缴比例期间少缴或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三)适当调控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适当确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省政府合理控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和幅度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科学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最大限度降低城镇落户门槛。认真贯彻《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丰富使用功能,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五)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成立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组,落实责任主体,做好中央、省驻青企业、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任务,2019年起市直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

    四、着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一)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按照“管中间、放两头”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择机放开天然气气源价格,有序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科学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择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逐步放松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管制。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适时放开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电价下调政策。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不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范围。组织指导售电公司依据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办法,代理省内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用户与省内发电企业开展双边协议和月度竞价,帮助企业做好电力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物价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提高利用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功能)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9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五、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一)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优化综合交通运输通行条件和环境。建立多式联运发展联盟,推进青岛“一带一路”跨境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构建高效运行的多式联运体系。做好首批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物流标准化研究,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深入实施“互联网+物流”推进方案,鼓励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完善支撑物流业高效运行的信息技术、标准和设施,推进智慧物流体系和智慧物流工程建设。2018年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生产总值比重降至14%以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规范公路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收费公路“绿色通道”政策,加大力度查处公路“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完善公路收费政策,进一步放开公路运输市场价格,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改革客运运价管理,规范货运价格管理,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公路运价的机制。在全面取消二级公路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逐步取消一级公路收费站。完善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规范货车超限超载处罚标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

    (三)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严查机场、铁路、港口乱收费行为,严厉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并收费等违规行为。适时组织开展机场、铁路、港口货物运输收费专项检查,规范货物运输环节价格和收费行为,畅通货物运输渠道。(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

    (四)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行“一次申报、分步处置”,优化海关通关流程。推行“互联网+海关”,优化内部核批,下放核批权限,拓宽海关服务渠道。全面推进检验检疫无纸化和一体化,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停止征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服务性收费,对所有检疫处理业务收费降低10%。对特需货物实行提前报关、货到验放,实现特需货物快速验放。深化海关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加快推进“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向“三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转变。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一)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促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探索实施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碳排放权、不动产收益权等企业资产证券化,推动实体经济优势转化为资本竞争优势。(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

    (二)争取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积极开展投保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完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贷款风险与补偿机制,积极争取成为投贷联动试点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

    (三)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建立完善规范融资机制,指导拖欠单位按照“谁拖欠、谁偿还”“边清理、边偿还”“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清偿方案。加大建设项目审核力度,依法依规解决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落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精准措施,切实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资金占用问题。(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积极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完善担保圈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强化担保圈授信及风险情况监测分析,加强信息共享。督导银行业机构开展担保圈风险排查,对高风险客户实施名单管理,“一户一策”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涉及3家以上债权银行、金融债务余额超过5亿元的企业,指导相关债权银行组建债委会,充分利用债委会平台,实现差异化信贷配置。细化债委会工作规程,明确工作分工,在处理担保圈风险时不搞“一刀切”,对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高风险客户清收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对中风险客户,通过调整担保人、置换抵押物等手段,逐步切断担保链条,对担保关系清晰、数额较小的企业,动员其通过代偿贷款、更换担保等方式脱离担保圈;对低风险客户,在调整担保条件、合理确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继续支持。定期调度重点风险客户的风险处置进展,通过监管谈话、现场督导等方式,持续推动银行重点担保圈客户风险处置取得成效。(责任单位: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

    七、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一)引导企业管理创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目标和推进措施。围绕重点产业发展、企业创新管理、企业家队伍建设、产业拔尖人才建设、行业协会管理、评价考核体系等进行研究,建立提质增效的企业管理体系。适时组织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到外地、外国学习知名企业、知名高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引导企业加强互联网背景下的企业管理实践和创新,在全市企业中开展“企业管理企业行”活动,把先进的管理创新成果运用到其他企业的发展中。(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商务局)

    (二)加强先进技术推广。以企业为主体,整合高校、研究院所等社会创新资源,常态化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发布活动,拓展产学研合作的领域和渠道,加速技术创新成果规模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三)持续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认真落实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要求,对规模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梳理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筛选100家规模企业作为拟上市企业进行重点培养。(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青岛市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与国内知名高校合作开展高层次系统培训,用5年时间,对我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集群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梯队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一轮系统培训。依托市级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立青岛市企业家学院,建立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的培训专家团,深化与国内著名高校和培训机构的合作,定期选送企业家进行培训深造。每年选派企业家赴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管理创新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到世界名校和世界500强企业进行学习考察。(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八、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配合国家、省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规范行业发展。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消除地区封锁行为,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市场调研机制、防范预警机制、信息披露机制,构建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二)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三)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和支持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向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进一步加大对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青岛海关)

    (四)强化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活动,依据我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落实银贸稳增长协作机制,搭建重点企业和银行机构的融资对接平台,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政策宣讲、产品推介和银企对接活动,推动各银行业机构紧密结合实体经济实际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贸易融资产品,“一企一策”制定专属金融服务方案。组织银行对重点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举办政策宣传与银企融资对接活动。积极向丝路基金等机构推介我市优质企业,推动企业走出去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发展外汇衍生业务,支持试点银行推广大宗商品衍生产品柜台交易的结售汇业务,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支持银行机构开展外汇产品和业务创新。研究外汇期权组合产品和期货业务创新,进一步丰富外汇衍生产品,帮助涉外企业更好地运用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积极落实国家境外投资相关政策,便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九、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下设综合协调、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物流成本、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工作组,分别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推进各领域工作,跟踪督促落实。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

    (二)因地制宜分业施策。各有关工作牵头部门、各区(市)政府是本领域、本辖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结合22个行业转型升级中期评估,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实施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有序推出并切实落实石化、钢铁、建材、机械、汽车、电子信息、消费品、物流等行业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方案。

    (三)持续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工作牵头部门、各区(市)政府要加强专项督查,形成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各有关工作牵头部门、各区(市)政府要在前期开展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相应调整政策措施。

    (四)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通过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等形式,对实施意见进行宣讲解读,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强化典型推介和舆论引领,及时报道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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