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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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71227101443399280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7-12-18
  • 发布日期 2017-12-1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7〕3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一)鼓励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公共服务领域。落实国家制定的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鼓励新增服务和产品主要由社会力量提供。推动医疗、养老领域实施重点突破,解决好医养结合机构专业人员配备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管理和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切实保障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推动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新业态开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发展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二)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对商业运营潜力大、投资规模适度、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控股,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对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相互合作,或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合作,通过组建投标联合体、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参与,充分发挥不同企业比较优势。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机构管理并投资PPP项目,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积极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等多种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避免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等比较复杂的前期工作由民营企业承担。盘活资产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实现投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二、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

    (三)推进简政放权改革。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有关要求,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做好国家、省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进一步厘清市、区(市)事权,取消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权力事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适合区(市)、经济功能区实施的,原则上下放。继续深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动态调整市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市编办,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四)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落实进一步优化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审批全面提速的工作方案,依法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大容缺、大并联”等改革创新,推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再提速。研究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提供操作指引。修订印发新版核准目录,做好核准权限的承接、取消、下放工作,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全面推广运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实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网上受理,备案项目全程网办,即报即办。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全面清理核查,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五)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持续推进登记制度改革,落实推进涉企“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信息共享。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启用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实现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七)优化公共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一站式网上办理平台。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和“零跑腿”办件比例,2018年年底前100%实现“最多跑一次”。整合资源建设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统一的公共服务APP,推进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电政信息办,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三、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

    (八)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发展需要,政府引导基金积极参与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和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完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优质项目引入我市注册经营,市财政按参股子基金对该项目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子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其管理公司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将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让渡给管理公司和社会出资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旅游发展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

    (九)完善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风险共担试点,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发生不良贷款本金部分由财政、银行、保险公司按照30%、20%、50%的比例负担,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比例,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由0?5%提高至1%。开展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金融机构向我市大中型制造业企业新增贷款,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安排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

    (十)建立完善行业融资对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中小企业、“三农”企业、外资及商贸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融资需求列出清单,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督促指导驻青银行机构开展银企对接,积极为企业设计融资方案、优化融资条件。(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十一)深入推进“双惠”银行工作机制。鼓励辖区内银行机构争当小微企业“双惠”银行,通过贷款利率、贷款额度等方面的优惠,引导小微企业将其存款、贷款、结算、理财、咨询等各项业务相对集中于一家银行办理,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平等互利”稳定的银企合作关系,减少压贷、抽贷、断贷行为。(责任单位: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

    (十二)鼓励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发展,逐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列出清单、制定计划,推动企业进行境内外债券市场融资。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在香港等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

    四、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十三)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网+”、大数据和工业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对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且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民企投资新兴产业服务能力。对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有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团队1000万至1亿元的综合资助。加强孵化载体建设,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十四)积极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强化技术改造百户重点企业、百个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扎实推进一批计划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民间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施与企业设备投资额和新增财政贡献挂钩的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引导更多民间投资投向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十五)建立重大项目滚动推进机制。深入实施重大项目推进行动计划,重点推进1200个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围绕“双百千”行动,精心策划、组织实施一批具有发展前景、投资效益高的优质项目,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招商引资工作,确保民间投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五、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

    (十六)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收费减免政策,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停征药品检验费、计量收费等9项收费项目,取消环境检测服务费等4项收费项目。继续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拟采取放开、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对技术咨询服务费等8项由我市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残联,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十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建立多式联运发展联盟,推进青岛“一带一路”跨境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构建高效运行的多式联运体系。深入实施“互联网+物流”推进方案,鼓励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完善支撑物流业高效运行的信息技术、标准和设施,推进智慧物流工程建设。降低物流相关费用,严格落实国家、省取消、停征、减免、转经营的收费政策,做好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海关等各环节收费监管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青岛海关,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十八)有效降低企业用地用能成本。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提高利用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电价下调政策。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不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物价局,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十九)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执行缴存控高保低政策。2018年4月30日前,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也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大力培育发展市场主体。落实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综合实施放宽登记注册条件、优化登记注册流程、激发创业主体活力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着力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壮大一批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工作办,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二十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开展政府失信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二十二)加强惠企政策引导和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中国梦?创业梦?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指南》宣传推介,进一步提高惠企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建设“民企青岛?G2B”服务平台,集成网上办公端口、集中惠企扶持政策、集聚文化品牌信息,开通民企网上服务热线和“专家门诊”,为民营企业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的服务,实现普惠性宣传和个性化定制服务相结合的政策宣传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二十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健全完善民营大企业服务直通车制度。研究制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研究制定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推进方案,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企经营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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