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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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71227101141179033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2017-12-04
  • 发布日期 2017-12-0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7〕3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青岛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8号),认真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现代畜牧业发展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治理路径,以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重点,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优化产业布局、配建处理设施、培育处理主体,加强科技支撑、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构建法治化管理、产业化发展、市场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和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生态循环。统筹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划、实施方案,加强顶层设计指导,落实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统筹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量和土地承载力,落实养殖场生态消纳用地,实现以地定养、种养循环,合理布局养殖废弃物处理点,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加大养殖源头治理力度,大力发展健康生态养殖,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强制性资源化制度;加快推广应用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新技术,大力发展沼气、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发电、有机肥生产,提高养殖废弃物利用水平和效率;支持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生产的新能源和有机肥,改善农村生产、生态、生活环境,实现农牧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资源化处理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创造市场环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应用,形成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产业链和可持续的商业运营模式。

    (三)主要目标。2018年年底前,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86%以上,污水处理利用率达到61%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2019年年底前,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2020年年底前,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利用率达到63%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1%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优化养殖布局。各区(市)要依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三区”划定方案,切实落实禁养措施;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宜增则增、宜减则减,引导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养殖区域和规模养殖场,逐步调减养殖总量,向环境容量大的区域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和果菜茶优势区域适当转移;推广农牧结合,促使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在规模上相匹配,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大格局。(市农委牵头,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绿色发展。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市、区(市)、镇三级联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 鼓励传统养殖向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等方式转变。推广“粮改饲”,发展牛、羊养殖等草食畜牧业。推行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实施科学规范的饲养管理规程,推广智能化精准饲喂,提高饲料转化效率;规范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养殖环节抗生素等投入品使用监管,确保畜产品和粪肥原料安全。2018至2019年,每年建设健康生态养殖示范点100处。(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广技术模式。针对不同养殖规模、畜种和现有条件因场施策,实行“一场一策”,推广应用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方式。在源头减量上,推广干清粪、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技术模式,控制养殖污水产生量。在过程控制上,推广发酵床、微生物处理、环境净化控制等技术模式,加速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在末端利用上,推广全量收集还田、水肥一体化、能源化、基质化、清洁回用等技术模式,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配建处理设施。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确保其资源化利用。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支持的原则,对圈舍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配备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建设雨污分流、暗沟管网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和储粪场、污水储存池,配备固液分离机等设备。支持第三方建设区域性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建设收集、贮存、输送等基础设施,配备有机肥生产加工、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提纯、粪肥专用运输和施用等设施设备。(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禁养措施。各区(市)政府要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整治行动方案,2017年11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对畜禽养殖者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并异地重建的养殖场,要优先协调落实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决杜绝“一刀切”和“一禁了之”,坚决杜绝禁养区内“复养”现象发生。(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开发转化生物质能源。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鼓励区(市)规划建设区域性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型骨干企业,构建本区域废弃物收集、转化、应用产业链。对收集转化和应用养殖废弃物生产生物质天然气或进行沼气发电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政策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青岛能源集团、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建设规模化沼气工程。支持养殖场等市场主体采用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全量化能源利用模式,建设厌氧消化装置总体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沼气工程,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清洁取暖,在满足内部用气、用热、用电等清洁用能需求的同时,鼓励为周边农户供气、供电,促进规模养殖场用能方式新转变,实现“三沼”(沼气、沼液、沼渣)充分利用。(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岛能源集团、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广应用有机肥。全面落实化肥使用零增长行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耕地质量提升规划,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经资源化利用后的粪源有机肥。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田间地头建沼液储液池(罐)和喷灌管网,鼓励将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使用。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和检测方法标准体系。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建立健全检测体系,确保科学合理施用。鼓励专业化公司、养殖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大型有机肥加工厂,就近就地处理周边畜禽养殖废弃物。(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林业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执法监管力度

    (一)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组建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形成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专业化生产、市场化经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探索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体系、种养结合服务体系、农村能源利用服务体系、产学研结合技术服务体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财政投入和补贴机制。扩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政策扶持范围,重点支持配建规模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扶持建立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支持规模化生物质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对生物质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对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备和装备进行补贴。(市财政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规模养殖场环评制度;实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监管。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违反《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市环保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市)政府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区(市)政府要于2017年年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具体方案,分年度细化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报市农委备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要大力宣传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宣传畜牧业绿色发展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推介典型,试点示范,共同营造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区(市)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各区(市)政府要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调度、督促各区(市)开展相关工作, 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四)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实施效果差的,要约谈辖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督促其整改。未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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