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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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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6123015365795962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6-12-19
  • 发布日期 2016-12-30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6〕102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6〕107号)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青政字〔2016〕39号)中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对市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字〔2015〕133号)公布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和“市级非强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进行调整,其中不再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7项,新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1项;不再纳入事项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2项,新纳入事项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4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凡调整为非强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非强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站公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附件:1.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新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3.不再纳入非强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4.新纳入非强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1

      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附件2

      新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附件3

      不再纳入非强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附件4

      新纳入非强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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