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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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60929161858831442
  • 主题分类 教育
  • 成文日期 2016-09-19
  • 发布日期 2016-09-2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6〕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统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涉及学生的有关政策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继续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小学每生每年650元、初中每生每年850元,以后年度根据中央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学杂费标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与免除学杂费标准的差额向学生收取学费;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低于免除学杂费标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应向学生收取学费。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900元、初中每生每年1100元,对学生规模不足300人的学校,按300人核定公用经费。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对于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按实际集中住宿学生数和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各区(市)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全市最低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区(市)结合实际提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按照中央相关要求,将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政策转化为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现行办法由市、区(市)两级分级负担。

    (三)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继续为全市义务教育段全体在校学生(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按现行办法由市、区(市)两级分级负担。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仍按现行办法由市、区(市)两级分级负担。

    (四)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提供作业本政策。继续为全市义务教育段全体在校学生(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免除作业本费标准为: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15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0元,初中每生每年30元,所需资金按现行办法由市、区(市)两级分级负担。

    (五)统一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继续实施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将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部分外,其余按现行办法由各区(市)负担。

    二、巩固完善农村地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各区(市)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生均建筑面积(小学7平方米,初中9平方米)、单位造价每平方米500元、使用年限30年的标准测算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教育综合奖补资金,对各区(市)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等问题予以支持。

    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区(市)建立,所需资金由各区(市)承担。市教育局局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三、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各区(市)要按时足额发放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市级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对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教师工资进行补助。

    四、统一中央补助经费分配办法

    中央将原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接收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励等补助政策,统一整合为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对中央下达的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在校生人数、区(市)财力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区(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各区(市)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区(市)教育部门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区(市)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落实政策资金。区(市)价格、审计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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