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28 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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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60906101353700354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2016-07-30
  • 发布日期 2016-07-30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6〕2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8号),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巩固和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一)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2020年前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4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18万亩。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将不符合要求的山坡、河滩从基本农田中划出,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城镇化建设后复垦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积极引导实施耕地用养结合的轮作制度,提高耕地基础地力和产出能力。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耕地保护责任评价标准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区、市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高标准农田。以平度市和莱西市南部为核心,启动100万亩粮油生产功能区建设,深入推进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推广关键增产增效技术,建设一批规模化绿色增产模式示范区。支持平度市打造“吨粮市”,支持胶州市建设马铃薯产业示范方,支持平度、即墨、莱西市新建100万亩以上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因地制宜推广管道灌溉、滴灌、喷灌等节水技术,加快建成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节水灌溉体系。推动海洋渔业从浅海滩涂向深海、底层拓展,规划建设生态循环型的标准化渔业基地和海洋牧场示范区。(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加强粮食增产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研究,实施小麦、玉米高产创建示范工程,重点培育超高产新品种,提高粮食单产产量。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普及新型云农业科技模式,以互联网带动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行职业农民认定。(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机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加强粮食安全源头治理,防治耕地土壤污染、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实施耕地土壤改良修复、农药残留治理、秸秆综合利用、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工程,改善粮食生产环境。实施大区域、整建制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建立耕地土壤环境和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网络,推动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降低农药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调动和保护种粮积极性

    (五)认真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推进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三补合一”政策改革,严格执行农机具购置补贴、粮油生产大县财政补助等政策,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粮食、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稳步推进涉农财政资金整合,提高补贴精准性。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位。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市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区、市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机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活动。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5至20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给予重点扶持。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创活动,创建省级示范合作社。加快推进基层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坚决禁止非“农化”,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粮食主产区防止“非粮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粮食骨干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构建种植、加工、市场营销等全产业链发展模式,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鼓励农民增产增收,实现农企双赢。(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产粮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粮食收购工作,指导、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收购,合理设立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金融机构组织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粮食收购主体的监管,督促收购主体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严厉打击“转圈粮”、“打白条”和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储粮青岛直属库,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

    (八)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认真落实《青岛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建成与全市粮食收储规模、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的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积极筹措资金,持续改善粮食仓储和军粮供应设施条件。推进粮食管理信息化,加大“智慧粮库”“数字粮库”建设力度。(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要求和我市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定期将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布局等信息报送省、市有关部门。区、市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备案。保管、轮换等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等支出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解决。(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认真落实《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监管职责,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地方储备粮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动态调整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工作,完善监管调用机制。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区域粮食市场供应

    (十一)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完善粮食应急预案,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粮食应急业务,并给予必要支持。2017年,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以军粮供应网点、放心粮油示范店、应急供应网点为依托,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确保每个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各区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城区人口15天市场供应量,各市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城区人口10天市场供应量。(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储粮青岛直属库,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量。健全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强化粮食库存检查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检查。建立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严肃查处拖延阻挠出库等违规行为。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掌握进口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和流向,严厉打击粮食走私和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青岛海关,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加强粮食调查统计能力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涉粮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物联网、大数据技术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区域粮食价格预期管理,督促区域粮食集散地和批发市场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市粮食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四)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在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和军粮供应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转型调整,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灵活选择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式依法进行处置。支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结合“退城进郊”盘活现有资产,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粮食产业园区。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推动粮食产学研结合,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提升粮食产业科技水平。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发展主食产业化;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支持粮食骨干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建设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建立配套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到2020年,全市至少建设10个放心粮油配送中心、10个主食配送中心、1个电子商务平台。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推广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和设施。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爱粮节粮的浓厚氛围。到2017年,市本级和各区、市分别创建1至2个爱粮节粮教育基地。(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快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发挥我市港口优势,规划董家口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建设临港粮油交易中心。推动胶州、莱西市等区域性粮食加工、仓储、集散物流园区发展。改建、扩建青岛市粮油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提升市场网上竞价交易平台功能,吸引粮食龙头企业、零售商、电商企业进入平台交易。加快公益性粮食批发市场发展规划。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加强与省内外、特别是东北主产区粮食产销协作,鼓励本地粮食企业在东北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十七)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加大新收获粮食、库存粮食和市场流通粮食的检验密度。建立粮食质量监控网络,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严把粮食收购和入库检验关,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监管队伍、装备建设,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套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十九)强化粮食安全政策措施。各区、市要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分工,落实农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涉及粮食安全的重大项目、工程要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科学制定相关政策。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用于粮食方面,并及时足额安排拨付。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按规定用于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粮安工程”建设。农业、粮食等部门要做好粮食安全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也是粮食安全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相关区、市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粮食安全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建立由粮食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研究解决涉及粮食安全的生产、流通、储备等重大问题。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构建区、市责任与部门责任有机结合的粮食安全责任保障体系。建立粮食安全考核体系,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区、市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督促检查,并按照《青岛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青岛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30日

    附件

    青岛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市政府对区、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粮食局会同市编委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等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区、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青岛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青岛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粮食局于每年5月中旬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区、市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区、市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市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区、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检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粮食局向区、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市考核办。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市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粮食局约谈该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造成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备注:1.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黄岛区考核所有项目内容;

    2.崂山区、城阳区考核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项目内容;

    3.具体计分办法在年度考核细则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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