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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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6081216435419852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6-07-22
  • 发布日期 2016-07-2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6〕2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6-001008
  • 为加强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保障客运市场秩序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市容环境和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青岛流亭机场及其周边区域(以下简称机场区域)是指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候机楼及其进出通道,机场1号和2号旅客停车场,新郑路公安机场分局以南,以及机场候机楼、迎宾路、长城南路、民航路的合围区域。

    二、设置机场客运出租车候客专用道。禁止非客运出租汽车进入、占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按进入顺序候客和搭载乘客;乘客应当按照等候顺序搭乘客运出租汽车。

    在机场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客运出租汽车进入候客专用道后方能显示空车待租标志,不得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外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候客、搭载乘客;禁止任何人员在机场区域内招揽乘客、强拉强运。

    三、客运出租汽车载客进入机场区域,乘客下车后应立即驶离,禁止在机场客运出租车候客专用道以外的机场区域停靠,禁止驶入机场旅客停车场,禁止在机场区域以各种方式招揽乘客。除旅客停车场外,机场其他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四、在机场区域内的道路上,禁止车辆违反相关交通法规和指示标识停靠和行驶;禁止占路经营、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设门头广告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

    五、城阳区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青岛流亭机场周边区域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现场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部门分工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机场区域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六、对在机场区域内不服从调度的客运出租汽车,由交通运输部门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处2000元罚款,对其他违反营运管理规定的行为,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1997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民航流亭机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通告》(青政发〔1997〕3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附件: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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