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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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61214170906039883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6-11-29
  • 发布日期 2016-12-1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6〕14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8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或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风险评估

    按照我市的气候特点、地质特点和地理位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台风、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从我市自然灾害发生的历史趋势情况看,台风、季节性干旱、森林火灾影响较为突出。城乡低洼地段在连续降雨或强降雨期间,局部发生内涝,农作物大面积被淹、倒伏现象时有发生。每年6月前后,沿海区域浒苔灾害发生频率增大。

    1.6分级标准

    按照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5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的;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的;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的。

    1.6.2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的;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的。

    1.6.3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的;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的。

    1.6.4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

    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的;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的;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5%以上,或80万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减灾委员会

    2.1.1青岛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开展救灾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情评估、受灾群众安置、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1.2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物价局、市双拥办、青岛警备区、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和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上报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研究提出对策;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承办灾区紧急救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损失评估工作;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2.3市减灾委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我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我市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宣传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科技局:安排减灾和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协调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市财政局:按规定安排、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乡建设委:协调指导灾区恢复建设被毁坏的供水、供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做好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灾区建筑物的抗灾性能评估鉴定,开展灾后工程灾害调查;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以及城市市政道路、桥涵、河道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市农委:预测预报农作物灾害;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雨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以及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海洋与渔业局:预测预报海洋灾害;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处置、打捞和消除工作;指导海上养殖业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市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工作;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市商务局:对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和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灾区情况,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等卫生状况;对传染病疫情实施紧急处置。

    市环保局:综合协调自然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及处理。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的作用,参与灾区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和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市地震局:将地震信息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地震应急响应,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

    市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市物价局:对受灾区域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进行价格监测,并向市政府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必要时提请上级授权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受灾区域市场价格秩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和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双拥办:协调驻青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青岛警备区:组织所属部队和动员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救援,组织“第一响应人”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接收社会捐赠。

    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组织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市减灾委要求,配合做好友邻区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为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市减灾委负责统筹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预防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做好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预防和非常态应急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按要求储备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的防灾减灾能力。

    3.2监测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有关预案和有关职责加强灾害监测,及时会商、汇总,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3.3预测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发展趋势、监测数据等,组织区市、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各区(市)政府和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发布预测结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完善防范应对措施。

    4.灾害预警

    4.1预警级别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1.1四级: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1.2三级:预测将要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1.3二级:预测将要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1.4一级: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4.2预警发布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市)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分析评估。当自然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向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区(市)政府和社会发布。

    4.3预警响应

    相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4.3.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市)减灾委或民政局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4.3.2加强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3.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3.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4.3.5及时向市政府、市减灾委主要领导报告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3.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变化情况,根据灾害态势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协调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部门终止预警响应。

    5.信息管理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部门间共享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1信息报告的主体及内容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及气象灾害信息,市水利局负责汛情、旱情预警及水旱灾信息,市地震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灾害信息,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及地质灾害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灾害预警及海洋灾害信息,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委负责生物灾害预警及生物灾害信息数据等。

    5.2信息报告时限

    5.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区(市)政府和市减灾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查灾、汇总,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低于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

    区(市)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边处置、边核查、边报告,最新进展及时续报。

    5.2.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市)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市)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市)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5.2.3对于干旱灾害,区(市)民政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5.2.4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市)减灾委或者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应急处置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4个等级;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领导。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6.1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开展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伤人员的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做好续报、核报。

    6.2分级响应

    6.2.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区(市)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综合考虑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给予相应帮助。

    (3)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市)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由区(市)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确定Ⅳ级响应终止。

    6.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区(市)开展救灾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的政府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受灾地区(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保持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4)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市)政府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损失,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5)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区(市)政府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终止程序

    自然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确定Ⅲ级响应终止。

    6.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迅速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区(市)政府的情况汇报;

    ⑤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3)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协调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5)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7)收集、评估、报告信息。每8小时与受灾区(市)民政局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民政部,并通报市有关部门。

    (8)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确定Ⅱ级响应终止。

    6.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委统一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市减灾委具体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委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立即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④与省、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⑤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区(市)的情况汇报;

    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省民政厅、民政部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市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市民政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灾后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受灾地区(市)民政局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民政部,并通报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向社会公布灾区需求情况。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民政局、受灾地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市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确定Ⅰ级响应终止。

    6.3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或者授权委托受灾地区(市)政府组织实施,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在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7.2舆情引导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市)减灾委或民政局应当收集网络涉及的灾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市)政府或者减灾委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发布。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过渡期生活救助

    8.1.1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市)民政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8.1.2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市)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8.1.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8.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市)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8.2.1市民政局组织各区(市)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区(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并核实情况。

    8.2.2受灾地区(市)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8.2.3根据相关区(市)政府或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8.2.4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结对帮扶、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8.3总结评估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和相关区(市)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灾害损失、相关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省、国家减灾委。

    8.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相关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建房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8.4.1市民政局根据相关区(市)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8.4.2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受灾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的倒损住房情况,及时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8.4.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相关区(市)政府、市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收到区(市)民政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8.4.4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评估等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质量监督、制定优惠政策等,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4.5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保障措施

    9.1资金保障

    9.1.1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下拨上级救灾资金。

    9.1.2各区(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区(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9.1.3建立健全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区(市)和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物资保障

    9.2.1市、区(市)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按相关规定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9.2.2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机制。

    9.3通讯和信息保障

    加强全市灾情信息系统的网络管理和覆盖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9.4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应急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区(市)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设备和专项值班室。

    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9.5人力资源保障

    9.5.1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9.5.2建立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房管、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地震、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9.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9.6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9.7科技保障

    9.7.1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房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理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管理标准。

    9.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市减灾委负责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计划的拟定,组织成员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国家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各区(市)政府、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区(市)不定期开展对镇(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10.2应急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灾害多发区域的区(市)、镇(街道)、重要厂矿企业等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经常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11.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截留、挪用救灾款物或捐赠款物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与解释。各区(市)政府或减灾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12.2预案修订

    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根据应急响应启动后的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进行相应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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