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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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61214170431511611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6-12-05
  • 发布日期 2016-12-1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6〕14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

    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业主自愿、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试点先行,政府组织、财政奖补。

    (二)试点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未来10年内住房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

    (三)加装条件。

    1.应经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的,要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须消除隐患后方可申请,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的同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3.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规定,符合日照间距相关要求,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加装、实施主体

    公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私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加装主体可以书面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合法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公有住宅加装主体也可以自办,私有住宅加装主体也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1至2名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实施相关工作的主体,统称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三、实施程序

    (一)书面申请。符合加装条件的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地区(市)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市)政府牵头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区(市)政府牵头部门组织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召开可行性论证会,综合参会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同意加装电梯。明确同意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开展工作。

    (二)前期准备。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设计单位应对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负责。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制定电梯加装、配置、运行维护等方案,并书面征求相关业主意见。

    (三)办理手续。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应到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管理手续;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所在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四)施工验收。实施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并由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向区(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拟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应邀请建设、财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建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项目形成的档案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加装的电梯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四、资金来源

    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业主自筹资金、所涉及房屋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投资等。

    业主自筹资金部分,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相关区(市)政府落实,实施财政补助的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市级财政对区(市)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应指定试点工作牵头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无障碍改造等工作,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对违法加装电梯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质监、城市管理、消防、人防、供电、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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