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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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6-11-28
  • 发布日期 2016-12-1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6〕14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9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特殊天气类型除外,例如沙尘暴等)。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科学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5风险评估

      不利的气象条件,燃煤、工业、机动车、城市扬尘等主要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量大,输入型污染和本地污染的叠加是引发重污染天气的主要原因。

      重污染天气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多出现在冬季采暖期间。

      我市大气污染源主要来自以下5个方面:燃煤污染源,包括燃煤锅炉、火电、钢铁等行业企业产生的废气和冬季原煤散烧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包括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原油成品油码头产生的油气等;城市扬尘污染源,包括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裸露土地扬尘、渣土运输车辆扬尘等;交通污染源,主要为机动车尾气排放;物料堆场、餐饮油烟污染、秸秆焚烧等其他污染源。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容易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同时,由于能见度低,容易引发交通、高空作业等事故。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组成人员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台、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2.1.2主要职责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分析重污染天气形势,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编制、修订应急预案;批准橙色、红色预警等有关信息的发布,批准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督导各部门、各区(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的建议;负责启动、终止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建议;负责协调调度有关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传达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分析评估。

      2.3应急工作组

      2.3.1监测预警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等级;负责提出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建议。

      2.3.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对冒黑烟车辆进行巡查整治;对柴油、汽油等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

      施工源控制组: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等组成。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各区(市)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组织查处物料渣土垃圾裸露运输、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2.3.3医疗防护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健康防护工作。

      2.3.4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广播电视台、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5专家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由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行业专家为成员的专家组。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2.4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确定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监督企业落实相应措施;组织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与市环保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落实和督促应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落实和督促应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会同市环保局查处上路行驶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各区(市)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组织查处物料渣土垃圾裸露运输、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委: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柴油、汽油等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督检查。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通过广播、电视、传媒网等发布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防控指南。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限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废气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指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监测预警

      3.1预防

      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市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工业企业、城市扬尘、交通运输、机动车尾气排放、车用燃油生产流通的专项检查,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采暖期间(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4月5日),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连续3天超标0.5倍以上的供热企业,非集中供热的限产30%—50%并进行行政处罚,限产处罚后仍然超标的,市、区(市)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承担城市集中供热任务的,依法进行处罚,处罚后仍然超标的,由市政府实施托管运行。推广清洁燃煤,替代原煤散烧。

      各区(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工业废气、物料堆场、城市建筑扬尘等污染源清单,确定应急响应先后次序,制定机动车限行方案,督促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

      3.2监测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充分利用连续自动监测、大气预测模型等方式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并报告预警信息。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蓝色预警(Ⅳ级):预测未来1—2天发生重度或严重污染天气(200<AQI<500)。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未来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未来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

      红色预警(I级):预测未来1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AQI=500)。

      3.3.2预警信息发布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12小时以上,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要立即会商研判,当预测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或加重时,要立即制作预警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后,发布预警或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发布。预警信息应在30分钟内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市)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短信以及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3)监测预警组加强气象、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4.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2)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3.4.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2)各相关单位加强应急值守,保持通讯畅通,有关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4)监测预警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每2小时预报1次。

      3.4.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2)各相关单位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

      (3)各部门派出督导组,督查预警措施落实情况。

      3.5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监测预警组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提出预警级别变更、解除建议。经监测,空气质量指数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由发布预警的机构宣布解除,并向社会发布。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4.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重污染天气报警电话为82875110。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省环保厅报告,其中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办、省环保厅报告。

      4.2报告内容和方式

      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报送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5.应急响应

      5.1启动响应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或提出启动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

      5.2分级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I级响应。

      5.3应急处置措施

      5.3.1Ⅳ级应急处置措施

      (1)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短信以及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等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公告,告知公众重污染天气情况;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倡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广播、电视滚动播出相关信息,保持信息发布直至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

      (2)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适当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力度。

      (4)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5.3.2Ⅲ级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Ⅳ级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机组排放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城市建成区内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在日常运行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城市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

      (4)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施工作业,对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等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车辆保洁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增加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洒水抑尘频次。

      (6)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加强黑烟车易发多发重点行业和单位车辆的监管,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的车辆;加大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等废弃物以及露天烧烤的执法检查。

      (7)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8)教育部门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学生集体户外活动。

      (9)卫生计生部门通知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

      (10)各部门公布应急值班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并解答公众问题。

      (11)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的预防措施。

      (12)各部门派出督导组,督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5.3.3Ⅱ级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Ⅲ级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机组排放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60%以上。

      (2)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禁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生产或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限产限排,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3)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停止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堆场生产运行,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搅拌站作业。

      (4)气象部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5)监测预警组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企业污染物瞬时值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并现场监督落实。

      5.3.4Ⅰ级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Ⅱ级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

      (1)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3)教育部门通知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4)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确保生产安全的基础上,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停止生产。

      (5)在现有基础上,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至少增加一倍。

      5.4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终止。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区(市)政府和各部门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6.信息公开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对不实报道,由宣传报道组统一应对引导。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舆情引导机制,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安排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做好舆情引导及防范、典型宣传工作。

      7.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终止后,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除Ⅳ级应急响应外,市环保局应在其他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省环保厅。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各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和实施机构,建立应急监测、执法监督、医疗救治等应急响应队伍。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响应队伍,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8.2装备保障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处置、救治以及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8.3技术保障

      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科学技术研究,研发配备个人空气污染防护器材,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技术保障。

      8.4经费保障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

      9.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市)政府要普及重污染天气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至少每2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

      10.责任追究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编制相应的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区(市)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11.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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